摘要: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引导、预防与教育作用,促进现代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弘扬新风正气。在“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推动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都匀市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引导、预防与教育作用,促进现代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弘扬新风正气。在“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推动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都匀市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禁止实施家暴行为
【基本案情】吴某某和蒙某某系夫妻关系,吴某某曾多次遭受蒙某某的辱骂、殴打,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吴某某多次报警处理,辖区派出所向蒙某某下达《家庭暴力告诫书》。因吴某某考虑到蒙某某性格暴躁等原因,害怕再次遭受家暴,遂与蒙某某协议离婚,但多次沟通未果,并受到威胁,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在接收到案件材料后,考虑到吴某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根据吴某某的提交的申请和证据材料,依法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蒙某某禁止对吴某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暴行为。并及时向属地派出所和社区进行送达,要求予以协助执行。因考虑到双方矛盾较大,不适宜面对面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便采取线上“背靠背”调解方式,逐一和双方释法明理、反复沟通。最终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法官回访,双方已经回归各自的生活,未再发生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家暴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社会文明的践踏。它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家暴,法律作为保护受害者的有力武器,对家暴的行为进行惩处。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提高公众对家暴的认识,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家暴的危害,这也提醒广大妇女,在面对类似危险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情节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为妇女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案例二
李某某诉王某某隐私权纠纷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分手之后王某某便将李某某的私密照片及身份信息发布在某网络APP平台上,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某某报警处理,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某答应不再联系和威胁李某某,并将其手机中涉及李某某的照片及视频全部删除,同时保证不会再在网络上发布与李某某有关的任何信息。之后,王某某又私自将李某某的隐私照片等发布在微信群内,李某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李某某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隐私,对其声誉、形象造成损害,且对正常生活及其心理健康造成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停止侵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被告王某某在与原告李某某恋爱分手后故意将李某某的私密照片和身份信息发布在网络APP平台及微信群中,给李某某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对李某某隐私权的侵害,王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要求王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李某某的隐私权,并通过登报方式向李某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时要求王某某赔偿李某某精神抚慰金30 000元。
【典型意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传播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属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突破了现代社会的道德界限,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以此案例宣传意在增强女性群体的法律意识,让女性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并鼓励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女性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三
唐某某诉孟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配偶可以主张“第三者”返还获赠财产
【基本案情】原告唐某某与第三人余某某系夫妻关系,后第三人余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相识,在唐某某与余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某与孟某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余某某通过转账、购物等多种方式为孟某某花费人民币112 000元,后孟某某返还给余某某69 000元。唐某某发现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余某某赠与财产的行为,要求孟某某返还所获财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唐某某、第三人余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余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孟某某明显超出正常的异性交往,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余某某在此基础上对孟某某的赠与,侵犯了唐某某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通过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孟某某向唐某某返还人民币43 000元。
【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诚实是维系双方信任的关键,本案涉及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关系,并在未获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被告,从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使被告获得了不应得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所有款项,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进行了必要的打击。
来源:都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