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例如,部分行业领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或优势地位,通过低于成本价销售,扰乱市场公平竞争。此类“价格战”往往导致“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结果,给企业自身、竞争者及行业发展都带来不利影响,还导致市场集中度高,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今年,
反“内卷式”竞争,
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报告在提到纵深推进全国统一
大市场建设时说,
加快建立健全基础制度规则,
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打通市场准入退出、要素配置等方面
制约经济循环的卡点堵点,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内卷式”竞争的本质是什么?
如何整治“内卷式”竞争?
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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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听张毅委员带来的建议。
过去一年,
全国政协委员、
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
也重点关注了“内卷式”竞争问题。
经过他多方调研发现,
“内卷式”竞争本质多是“不正当竞争”!
例如,部分行业领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或优势地位,通过低于成本价销售,扰乱市场公平竞争。此类“价格战”往往导致“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结果,给企业自身、竞争者及行业发展都带来不利影响,还导致市场集中度高,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此,张毅委员认为,应该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和执法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从龙头企业入手有序加强执法监督和合规引导。
又例如,部分链主企业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其优势地位挤压链上企业,导致或者加剧链上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面临破产风险。此类“内卷式”竞争导致供应链价格体系严重失衡,影响链上企业发展和再生产、创新投入,对整个产业链也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对此,张毅委员建议,完善信用为基础的制度性建设,形成企业“不能卷、不愿卷、也不敢卷”的机制。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将经认定的违法“内卷式”竞争纳入信用评级必要信息,并将其录入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中,与政府支持、招投标、发债、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融资等挂钩。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督促大型企业履行逾期未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公示义务,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此外,电商平台“唯低价”开展竞争,也是“内卷式”竞争的一种表现。低价和泛滥次品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大众消费认知,影响正常企业再生产与研发投入,对促进消费也不利。
对此,张毅委员提出,进一步压实平台参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责任。平台大数据对各类平台上的商家、产品及销售行为进行画像,形成治理“内卷式”竞争的一手信息基础。平台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将反复出现恶意低价和产品问题的商家纳入黑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同步信息,对白名单商家予以一定的流量倾斜。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上述责任的落实情况加以日常监督。
最后,张毅委员还建议,加强针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内卷式”竞争的检察公益诉讼。针对行业内或者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并发布典型案例,为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策划:杨新顺 韩玉婷
文字:朱雨晨
视频:朱婵婵 刘旭雨
制图:岳铼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