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2024.11.29)

摘要: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

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封缄物的占有

例如,甲将一个行李箱交给乙保管。乙在保管时,打开行李箱,取走里面的珍贵珠宝。对乙该如何处理?

主流意见认为:主人甲对内容物(珠宝)仍占有,受托人乙对封缄物的整体在占有。所以,乙打开封缄物,取走内容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乙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本题中,抽油烟机在性质上属于封缄物,其中的金饰属于主人刘某占有。王某和李某只是对该封缄物的整体在占有。王某将金饰取出据为己有,破除了刘某的占有,属于将刘某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A项说法正确。

B项说法错误,王某和李某对金饰均没有占有。

C项说法错误,虽然刘某将抽油烟机交给王某保管,但是王某只是对抽油烟机在整体上占有,对其中的金饰没有占有。如果王某不取出金饰据为己有,而是将抽油烟机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罪。

D项说法错误,虽然刘某将抽油烟机交给王某时忘记了其中的金饰,但是只要该财物属于自己占有,则短暂的遗忘不影响对财物的占有,例如,主人有可能对自己家里的某件物品放在哪里也遗忘了,但不影响主人对财物的占有。所以该金饰不属于失去占有意义上的遗忘物。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甲男与乙女经介绍结婚,甲男向乙女的母亲吕某支付了彩礼,后甲乙感情不和离婚,甲男未要求返还彩礼,乙女诉请法院要求吕某返还彩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地风俗,彩礼不是对女方的赠与,同时法律规定支付彩礼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故驳回了乙女的诉讼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运用了反向推理

B法院得出判决的过程是法律发现的过程

C法院对彩礼的认定,使用的大前提是公序良俗

D法院整体判决运用了涵摄的方法

文字解析

本题难度较高,是对法律方法的综合型考查题目。

首先,A选项正确,反向推理的基本逻辑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得出关于法律适用的判断,如若事实情形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那么将无法适用该法律规定得出结论。换句话说,反向推理的最终结果是不能适用该规定,理由是案件事实与法律所要求的事实情形不一致。在本题中,法官强调法律只规定了支付彩礼一方才有彩礼返还请求权,显然乙女不符合该规定要求的主体条件,进而不能适用该条款,这属于典型的反向推理。

B选项错误,正如我们在课堂上一再强调的一样,真正的法律适用过程,不是一个法律发现的过程,而是法律论证的过程,前者夸大了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等法外因素对案件结果的影响能力,并且会导致判决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彻底丧失,因此并非妥当的司法裁判理论。

C选项正确,法官依照当地风俗认定了彩礼的性质,这显然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D选项正确,所谓涵摄,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演绎,即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结合进而得出结论,演绎推理(涵摄)是最常用的案件处理办法,因为它直接体现了法律人对法律规定的尊重与服从,也能够为判决提供基础的合法性支撑,本案中法官的判决显然是依法得出,因此体现了演绎推理(涵摄)的要求。在此多说两句,很多同学可能认为A和D选项是互斥的关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正如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在同一案件中综合运用一样,推理方法在司法审判中也并非只能适用一种,比如本案中法官对于支付彩礼一方的彩礼返还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在本案适用中的排除就运用了反向推理,而整体判决(整体二字非常重要且精确)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出的,因此也运用了演绎推理(涵摄)。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下列关于值班律师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机关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指派值班律师以提供法律咨询

B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值班律师可以赴其住处提供法律咨询

C值班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带一名助理

D值班律师可以出庭代被告人发表意见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第一次被讯问”“强制措施之日”“应当”“指派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应当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见,并非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得到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本题中,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不必然为其指派值班律师,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取保候审”“赴其住处”。值班律师需要由法律援助机构派出,一般派驻于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但值班律师不能未经派驻自行赴犯罪嫌疑人住处提供法律服务,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会见”“一名助理”。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法律没有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可以带助理的规定,C项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出庭”“代被告人”。值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基础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无权出庭发表意见,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

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

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

文字解析

A项说法错误,如上文分析,王某不构成侵占罪,因此李某便不构成所谓侵占罪的帮助犯。

B项说法正确,由于王某已经构成盗窃罪,所以李某的转移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知肯定是犯罪所得,也包括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本题中交代,李某“心领神会”,表明李某明知该金饰可能是王某的犯罪所得,并帮助其隐藏,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CD项,(1)李某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事后转化抢劫,是指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只有实施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人,才可能构成事后转化抢劫。李某没有实施盗窃罪,所以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王某虽然实施了盗窃罪,但是王某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所以王某也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因此,CD项说法错误。(2)李某对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3)李某藏着刘某的财物,该财物属于刘某所有、李某占有的财物。当刘某向李某索要时,李某应当返还。李某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李某拒不返还的方式是使用暴力,也即使用暴力免除返还义务,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2016年主观题考过这个知识点)。

该抢劫罪属于普通抢劫,也即带着非法占有财产性利益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属于普通抢劫。该抢劫不同于事后转化抢劫,事后转化抢劫属于法律拟制的抢劫罪。李某构成普通抢劫的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组合成结果加重犯“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李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侵占罪和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然后与之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C项的错误在于,认为李某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023年4月,李某拥有一辆名牌轿车,先后与不同人签订了多份合同。首先,李某与张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约定20日后交付车辆。随后,李某又与王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王某支付了全款,并约定通过占有改定方式立即交付车辆。接着,李某将车辆出租给赵某,约定赵某每月支付租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轿车所有权人为王某

B该轿车所有权人为李某

C李某与赵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D张某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请求李某交付车辆

文字解析

本案例中,李某与张某、王某、赵某之间分别建立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关系。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依“交付”行为确定,而租赁合同不会引起所有权变动。

A项正确,B项错误。《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车辆所有权归王某所有,李某不再拥有车辆所有权。

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703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并未要求出租人必须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D项错误。由于车辆已交付给王某,张某无法请求李某交付车辆,但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来源:珊珊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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