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案件中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1 08:50 3

摘要:原告常州某公司诉称:经授权,常州某公司取得电影《过年好》(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常州某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某甲公司经营的域名为AcFun.cn的“AcFun苹果手机端”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北京某甲公司侵害了常

常州某公司诉北京某甲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网络著作权案件中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民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基本案情

原告常州某公司诉称:经授权,常州某公司取得电影《过年好》(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常州某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某甲公司经营的域名为AcFun.cn的“AcFun苹果手机端”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北京某甲公司侵害了常州某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币种下同)。
被告北京某甲公司辩称:北京某甲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在接到诉状后,北京某甲公司主动关闭了包括“电影分区”在内的多个影视板块,已经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下线处理;北京某甲公司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涉案作品系侵权作品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作品在北京某甲公司网站传播范围极小,且北京某甲公司未从中获利,常州某公司索赔金额过高,没有合理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常州某公司经过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在大陆范围内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25日到2031年1月24日。
2016年6月13日,通过苹果应用商店搜索“AcFun”,可以找到“AcFun-国内弹幕动漫视频第一家”应用(以下简称涉案App),下载安装后,点击查看该应用相关信息,显示“官方www.acfun.cn”“新浪微博 AcFun弹幕视频网”,通过icp查询显示,域名为“acfun.cn”网站系北京某甲公司主办和运营。在该应用内以“过年好”为关键词搜索视频,可以得到多个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中的“[2016喜剧]过年好[中文字幕][720P]”后,进入视频播放页面,点击播放按键,该视频可正常播放,播放视频内容与常州某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一致。播放器下方显示有播放、弹幕及评论的数字,右侧有“简介”字样,下方显示“影视人乐园”发布于2017年3月31日的相关信息。对于上述情况,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根据常州某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512号公证书。
涉案App系北京某甲公司运营。诉讼中,北京某甲公司就其涉案App上传视频过程进行了展示:通过手机号完成账号注册后,点击“我”,进入主页,点击“我的投稿”,点击“新建投稿”,用户可以在该界面下进行视频投稿,将投稿视频上传后,完成“编辑标题”“选择分区”“上传视频封面”“编辑标签”“内容简介”后,点击“投稿”,所选择视频可以上传至该App中。视频上传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转码和形式审核后,审核通过的视频可以在涉案App中进行网络传播。北京某甲公司认可涉案App中的内容来源于其自行上传、合作方上传和普通网络用户上传三种渠道,但通过上述三类上传者在上传内容稿件时的上传端口、操作步骤均相同,在网页前端展示的内容、栏目分区板块与普通网络用户也未作区分。对于如何区分内容稿件的来源,其述称系根据用户账号身份属性进行区分。常州某公司认可涉案App具备网络存储空间功能,但北京某甲公司未就涉案作品系普通用户上传提供任何证据,且网页展示的信息也无法区分上传者的身份属性,故坚持主张涉案作品系北京某甲公司直接提供。北京某甲公司称昵称为“影视人乐园”的用户系普通网络用户,通过手机号完成注册后上传的涉案作品,但其拒绝提供昵称为“影视人乐园”上传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京0105民初51555号民事判决:被告北京某甲公司赔偿原告常州某公司经济损失53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涉案作品片尾署名,北京某乙公司、厦门某公司、北京某丙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经过授权,常州某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北京某甲公司当庭演示,可以确认北京某甲公司运营的涉案App具备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虽然常州某公司提供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显示涉案作品系“影视人乐园”上传,但鉴于北京某甲公司运营的涉案App中存在自行上传、合作方上传和用户上传三种内容来源渠道,且无论是内容稿件的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与普通用户均未作区分,虽然北京某甲公司述称其能够根据账号身份属性区分内容稿件的上传者,但根据北京某甲公司当庭演示的过程的记载,账号名称可以自行编辑,所用头像亦属于用户自行选择的范畴,故账号的名称和头像不具备区分上传者主体身份标准的客观性。由于北京某甲公司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确系用户上传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作品系北京某甲公司自行上传。北京某甲公司未经常州某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涉案App中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常州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因常州某公司未能提交其实际损失或者北京某甲公司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北京某甲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综上,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如被诉网站在内容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等方面未对上传作品的主体进行明确区分,且被诉侵权主体未举证证明侵权内容确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则应当就其网站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53条第1项、第5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第49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1555号民事判决(2018年8月31日)

来源:左文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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