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预防 远离艾滋

摘要:2024年12月1日是第37个“世界艾滋病日”。我国今年宣传活动主题为“社会共治,终结艾滋,共享健康”,旨在号召政府、部门、单位、个人等各方行动起来,共同担起防“艾”责任,迈向2030年终结艾滋病公共卫生威胁的目标,共建健康中国,共享健康成果。

本文转自:陕西日报

社会共治 终结艾滋 共享健康

有效预防 远离艾滋

2024年12月1日是第37个“世界艾滋病日”。我国今年宣传活动主题为“社会共治,终结艾滋,共享健康”,旨在号召政府、部门、单位、个人等各方行动起来,共同担起防“艾”责任,迈向2030年终结艾滋病公共卫生威胁的目标,共建健康中国,共享健康成果。

近年来,我国公众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稳步提升,为有效控制艾滋病流行提供了重要支撑。在“世界艾滋病日”来临之际,我们推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知识,旨在加大在媒体上的公益宣传力度,倡导各方共同承担艾滋病防治责任,减少艾滋病传播。

1 危害性认识

1.艾滋病是一种危害大、死亡率高的传染病,目前不可治愈、无疫苗预防。

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人体的免疫系统会遭受严重破坏,导致一些机会性致病菌侵入人体引发严重疾病甚至引起死亡,对身体健康危害巨大且病死率很高。目前,还没有发现治愈艾滋病的方法,全世界仍无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疫苗问世。

2.艾滋病需要终身治疗,会给家庭和个人带来一定负担。

一旦感染艾滋病,患者需要终身进行治疗,终身服药会对肝、肾等代谢器官产生一定影响,药物也会产生一些副作用。此外还会给感染者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晚期并发症的治疗可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社会问题。

2 预防知识

1.坚持每次正确使用安全套,可有效减少感染、传播艾滋病和性病的危险。

2.使用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会增加经性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

3.梅毒等性病可增加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必须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诊治。

性传播疾病易造成生殖器或生殖道的皮肤或黏膜的炎症、破损、溃疡,从而使艾滋病病毒经性传播更加容易。所以说,性病会增加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危险和机会。正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系统安全的性病治疗服务,自行服药或求诊非正规小诊所不仅有风险而且很难保证治疗效果。

4.暴露后72小时内尽早使用阻断药可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

发生暴露后,比如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生了无保护的性行为,可以使用药物进行阻断。暴露后预防用药可以有效降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陕西省各市均设有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定点医院,有需求人群需到正规定点医院进行暴露后预防。经医生评估后进行服药和随访检测等。首次服药不超过暴露后72小时,服药时间越早,保护效果越好。服药周期为28天。

3 检测与治疗

1.定期进行艾滋病检测与咨询,早知晓、早预防、早治疗。

及时知晓自己的检测结果,有助于尽早采取措施。检测结果若为阴性,则应该继续坚持安全行为,预防感染;检测结果若为阳性,则需要及早参加抗病毒治疗,确保自身健康不受严重损害。全省各地疾控中心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提供免费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各地县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也提供检测服务,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对个人接受自愿咨询检测的信息保密。个人还可以购买自我检测试剂进行检测,如果检测阳性,要及时到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确诊。

2.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及早接受抗病毒治疗可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一旦感染艾滋病病毒,病毒复制即开始,全身多器官的损害就会发生,及早治疗能降低上述损害的发生机会;服药能够抑制病毒复制,帮助保持免疫系统CD4(免疫细胞)的水平,使患者不易发生机会性感染,从而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

4 法律法规

已知自己感染艾滋病,要及时告知有性关系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既不道德又要承担法律责任。

艾滋病是一种传染病,艾滋病感染者有责任告知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者自己的感染状态,并规范自己的相关行为以避免将疾病传播他人。故意隐瞒和传播艾滋病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故意传播传染性疾病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23号),依法严厉打击,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360条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而隐瞒情况,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的同犯论处;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介绍其卖淫,同时构成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与性病预防控制所副主任技师 任强

来源:玉白马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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