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推进市场准入法治化,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湖南省华容县长某棉花专业合作社诉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案值得关注,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因申请人不能证明表决时已通知全体成员参会等程序问题,被市场监管局作出不
为推进市场准入法治化,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湖南省华容县长某棉花专业合作社诉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案值得关注,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因申请人不能证明表决时已通知全体成员参会等程序问题,被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岳阳市华容县长某棉花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棉花种植、采购、销售等业务,发起人为沈某、彭某等34人,法定代表人为沈某。彭某于2021年6月主持召开合作社临时成员大会,形成法定代表人由沈某变更为彭某的会议决议。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于同年6月16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因原法定代表人沈某申请撤销,该局于同年9月9日以申请材料不全为由撤销了上述登记。2022年10月,彭某再次主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又一次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会议决议。市监局在审查合作社申请材料时,认为不符合要求并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在合作社提交补充材料后,市监局因其缺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向理事长送达提议函”“通知林某等9人参加会议”的证据,于同年11月10日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合作社、彭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通知书,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市监部门对成员大会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负有审查义务。本案中,市监局以合作社、彭某未完整提供通知全体成员参会的证据而不予登记,保障了合作社全体成员参会权、知情权与表决权,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彭某上诉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等情形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市监局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存在对提议人的表述不一致、会议提议时间与召开时间间隔是否超过二十天无法确定、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全体成员送达开会通知等问题,经要求补正未果后,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理由充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争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关乎这一经营主体的管理权控制、资产权归属和市场稳定等重大事宜,应当充分保证全体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农业专业合作社要依法依规入市,变更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应注意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