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制定了涉彩礼纠纷、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袭警刑事案件办理等司法解释,促进法律规则具体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有效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很多难题,为从整体上、系统上提升审判工作水平提供了有
当“知假买假”遇上“假一赔十”,该不该赔?
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后房子归谁?
“背靠背”条款有效还是无效,怎么判?
……
改革过程中涌现出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一直以来争议很大。而面对纠纷,如何依法准确裁判、做实定分止争也困扰着一线办案法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充分的获得感?
202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制定了涉彩礼纠纷、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袭警刑事案件办理等司法解释,促进法律规则具体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有效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很多难题,为从整体上、系统上提升审判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指导。
循法而行,依法而治。
作为关乎审判质效的一把“标尺”,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好不好用、用得好不好,或许可以从三个故事中找到答案。
9000元竹笋惹来9万元官司,赔不赔?怎么赔?
一段时间,陈某因自家销售的竹笋而苦恼。
陈某是一家农产品市场的个体户。曾某从陈某处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900斤竹笋,共花费了9000元。曾某将其中一袋竹笋送检,结果显示,这袋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某农副产品加工厂退款,并支付9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叶竹芊发现,曾某先后三次购买竹笋,并分别送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后发现以曾某为原告的类似案件多达68起,有的法院更是在判决中将其认定为“职业打假人”。
对此,曾某称购买食品是为春节时的父亲寿宴以及回礼准备,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考虑距离春节尚有几个月,未确定是否举办寿宴、赴宴人数及席数等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其大量采买行为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属于“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有不同声音。有人认为,明知有问题还买,违背诚信原则,当然不能“退一赔十”;也有人提出,正是有“知假买假”存在,卖家才会有所顾虑,对市场能起到规范作用,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本意。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孙玉涛在接受采访时说:“过去,由于‘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身份理解、国家强制性标准适用、牟利性打假司法评价等问题不明确,导致这类纠纷裁判尺度经常不统一。”
“知假买假”如何适用“假一赔十”,亦曾困扰着包括叶竹芊在内的许多民事法官。
2024年8月21日,一份数次征求多方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打磨、修改、调整的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
司法解释中多次提及的“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回应了这一社会关切。
“司法解释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把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同时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司法保护边界——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有效规制‘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说,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是为了遏制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
“司法解释统一裁判规则,为全国法院提供审判指导。”叶竹芊就从中找到了答案。
“竹笋不是紧俏商品,900斤远远超过日常生活所需。”叶竹芊介绍,综合考虑竹笋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最终认定以20斤的价款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
对于陈某,法院审理后认为,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惩罚性赔偿由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
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
“司法解释既发挥‘知假买假’者的监督作用,让违法生产经营者吸取教训、改正违法行为,又避免‘知假买假’者滥用权利,损害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全国政协委员王艳此前谈道。
一套房子,两种说法,到底归谁?
“我只想要回属于我的那一半,我也是这个家的一分子呀!”
“不可能,房子是我爸妈买给我的,就没有她的份。”
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室,38岁的小范和丈夫小许因为离婚的事争执不下,尤其是对共有的一套房屋,二人各有说法。
小范与小许登记结婚后一直住着小许父母于2019年全款购买的一套房屋。2021年,小许父母将房屋过户登记在小范、小许名下。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小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二人都同意离婚,但这套房子是老两口辛苦攒钱付出很多心血才买的。”承办法官付振铎思索着,作为“案外人”的父母,是本案中不容忽视的利益主体。
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约有200万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约有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大多是争议焦点。
“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既是我国传统的家庭财产代际传承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同时承载着父母对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期盼,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一旦子女离婚,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就可能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那么,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后房子究竟该归谁?
如果在房产分割时不考虑父母出资购房这个前提条件,对父母来说是不公平的,明显与理相悖;有人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1∶1平等分割……婚姻家庭与财产问题交织互缠,应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早已是社会的共识和期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在今年1月15日正式发布。
记者注意到,立足于“家庭”是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考量。
对于上述问题,司法解释强调要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说,其中“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房屋出资来源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财产来源是夫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或是部分出资,可能不见得是一人一半。”王丹解释道。
“司法解释没有作‘一刀切’规定,而是注重平衡保护好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拿到司法解释的付振铎表示。
小范与小许的离婚纠纷案,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小许所有,并酌定小许补偿小范7万元。二人均服判息诉。该案也成为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的典型缩影。
“内容很‘解渴’,办案更有底气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付振铎转变办案理念很有启发。
该司法解释是对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对社会公众树立正确婚恋观的深刻引导。“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陈宜芳说。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却约定参考C公司来支付款项,有效还是无效?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内容,第二条是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的规定,批复于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批复全文约500字,简单务实,直击合同支付款项纠纷的一大痛点——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简单来说是A公司(大型企业)与B公司(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收到C公司(大型企业的业主或上游企业)的支付款项或按照C公司的进度款比例,向B公司支付款项。
记者了解到,“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突出,由于资金需求量较大,工程周期较长,一直被广泛使用,但也给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埋下了风险隐患。由于业主或者上游企业拖欠大型企业账款,导致其不能及时向中小企业付款,经常引发争议。
尹思源是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永丰人民法庭的法官,就曾办理过一件同类型案件。
原告湖北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系民营小微混凝土企业,被告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大型建筑企业。2021年,两家企业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考工程进度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湖北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款。合同签订后,湖北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约定供货,但尚有421万余元货款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由于原告无法得知业主方就案涉项目支付的工程款比例,合同的付款条件会使其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违背公平原则。”尹思源说,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没想到,案件上诉了。
对于“背靠背”条款引发的纠纷,各级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就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这类条款是有效的,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的认为是无效的;有的认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有的认为是附期限的合同……
“因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该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导致法官审理案件时理解不同,不同法院裁判结果也不统一。”尹思源表示,裁判结果的较大差异也会相应增加上诉率、再审率。
由于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则,中小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但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甚至濒临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买卖、建设工程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的此类条款效力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经调研,梳理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此批复。
“从性质上来说,批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宣示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尺度,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营造健康、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说。
2024年11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批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为尹思源审理的两家企业争议画上了句号。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尹思源向记者介绍:“批复减少了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不仅办案有了确定依据,也能通过法治的确定性增强民营经济发展信心。”最近两个月以来,她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背靠背”条款纠纷十余件,发现企业合同文本有了变化,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更加明确,不再用格式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不利的付款条件。
司法解释既来源于实践,更要指导实践、引领实践。
从生活消费到家庭生活,再到经济发展,一个个司法解释的制定,释放出完善制度规则、引领价值导向、推动深化改革的治理效应。
《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明确,要完善上下贯通、规范高效、标准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
新征程上,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将更加凸显。人民法院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将书写更加精彩动人的故事。
来源:人民法院报·6版
记者:张悦
见习编辑:贺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