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区法院公开宣判首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1 09:53 3

摘要: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辖区内首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被告人杜某某因制作、散发印有涉黄、涉诈二维码信息的“小卡片”获刑。

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辖区内首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被告人杜某某因制作、散发印有涉黄、涉诈二维码信息的“小卡片”获刑。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接收上线发送的涉诈、涉黄二维码小卡片模板,并使用自购的打印机打印、裁剪,先后在中卫市、吴忠市、石嘴山市惠农区、银川市西夏区向路边停放的不特定车辆粘贴、发放,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引流,非法获利12652.06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为上游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依法惩处。结合被告人杜某某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违法所得12652.06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不法分子常常在街头以张贴、散发“小卡片”作为诱饵,这些看似普通的小卡片背后往往隐藏着涉诈陷阱,一旦扫码极有可能遭遇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在此,法官提示大家,当收到街头的“小卡片”时,一定要遵循“三不”原则,即不扫码、不传播、不留存。发现可疑卡片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车辆若被粘贴应及时清除并检查电子支付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天道酬勤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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