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这个真实故事,还敢用挂名法定代表人吗——最高检两次抗诉,最高法坚决不改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11 11:26 3

摘要:很多企业主在设立公司时,经常将自己的亲戚朋友甚至是员工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更有甚者“租用”法定代表人,殊不知就此埋下极高的风险隐患。本文分享一起历时24年、金额巨大的离奇案例,给企业主们敲个警钟。

最高检两次抗诉,最高法坚决不改——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解析•公司篇之十一

很多企业主在设立公司时,经常将自己的亲戚朋友甚至是员工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更有甚者“租用”法定代表人,殊不知就此埋下极高的风险隐患。本文分享一起历时24年、金额巨大的离奇案例,给企业主们敲个警钟。

直接上裁判规则

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谋取个人利益(偿还个人借款、赌债等),或者相互勾结侵害一方或各自公司利益的意思,不影响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个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在职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个人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责任。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不能替代公司的民事责任。

明大律提示

1、本案非常典型,真挂名,假公章、假账户,二审改判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最高检两次抗诉,四川高法和最高法两次再审均坚持二审结果,故事确实有点辣眼睛。

2、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如今司空见惯,甚至演变为预先规避责任的教科书式操作,但本案提醒广大企业家在选择法定代表人时,千万不要以为就是简单找人挂个名,小心“玩鹰最后被鹰啄了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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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7日,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任命白平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分管销售,但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均由他人另行保管,且规定售楼方案必须经过董事会通过。2001年7月31日,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薛某璋出具《授权书》,载明“兹授权孙某代表本人在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签字。”该《授权书》落款处加盖了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并有薛某璋签名。

2001年7月,白平以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孙某以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主要约定: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XX大楼第5、6层,总价为4042.668万元。该合同加盖了两公司公章,并有白平和孙某签字。2001年7月31日,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首款4000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给了白平以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义设立的账户,白平以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出具了收款收据。该款项进入白平私设的成都某发置业公司账户后,当天即被全部转走,其中2200万元转到了孙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设备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白平欠孙某个人的债务。

2001年11月,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案涉购房合同及白平以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相关材料上的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均为白平私刻的假章。2002年4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 院以白平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为由将白平批准逮捕,但白平潜逃。2005年8月22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以孙某和白平涉嫌共同犯罪为由,决定对孙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020年12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刑初91号刑事判决(该刑事判决已生效,以下简称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白平利用担任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私刻单位印章与其他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擅自处分单位资产,并利用私设的单位账户收取款项,非法占有单位资金62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1. 白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2.对白平违法所得625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7日出具《复函》载明:“根据现有证据,白平、刘某辉、孙某均认可涉案的2200万元是白平用于偿还白平、刘某辉、孙某的三角债务,并有相关借款凭证相互印证,且白平至今未对孙某、刘某辉是否参与共谋犯罪有过相关指认,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孙某在案发期间参与或明知白平私刻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印章、私设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一事。目前,认定孙某、刘某辉与白平共谋实施犯罪的证据不足。2023年5月18日,孙某涉嫌合同诈 骗案已由我局依法撤销案件。”成都市公安局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我局办理的孙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3)成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000万元及资金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从2001年8月1日起,以本金40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还完全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四川某星投资公司、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房屋交付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四川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余款426680元;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100日内协助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驳回四川启明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以(2006)民一抗字第17号函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006)川民抗字第8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2006)川民再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

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民抗字第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09年10月21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失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再50号民事判决: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再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

后续八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记载:

1、被告人白平收到上述款项共计6250万元,将其中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赌债等个人债务,仅将其中30万元用于向兆隆商贸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将其中450万元用于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华世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地规划设计定金及购地预付款。2001年10月,白平将北京华世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并收取转让费2800万元。同年11月,白平携款潜逃出境。2004年4月,白平潜回国内并化名杨森林藏匿于重庆、成都等地。2017年6月13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白平租住的成都市某房屋内将其抓获。

2、本院认为,

被告人白平利用担任汇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私刻单位印章与其他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擅自处分单位资产,并利用私设的单位账户收取款项,非法占有单位资金62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平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人白平确系汇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并未虚构身份代表单位与西物机电公司、兆隆商贸公司等单位签订合同。其次,涉案合同标的物海发新世界商品房客观存在,并由白平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汇发公司负责对外销售,也不存在权利瑕疵,相应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公证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第三,白平在签订合同中虽采取了虚构用款事由,私刻单位印章和私设单位账户等欺骗手段,但其作为汇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白平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汇发公司董事会决议,私刻单位印章、私设单位账户的行为属汇发公司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其代表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性质如何,汇发公司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以上分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平具有非法占有本案合同相对方西物机电公司、兆隆商贸公司、农资工贸公司、云电光彩公司、启明星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白平利用汇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擅自处分汇发公司资产并非法占有的行为,损害了汇发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白平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3、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6月12日止)。

二、对被告人白平违法所得625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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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明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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