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被“包治百病”等话术洗脑,律师提示中老年人谨防保健品骗局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1 12:47 3

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越来越注重身体健康的日常保养,服用保健品便成为了相对普遍的选择。商家们也嗅到了这一“商机”,各种成分、各种功能的保健品在市场上层出不穷,有的借着各网络平台的“流量东风”,有的则主攻线下推销,将良莠不齐的保健品送到大家面前。

案例背景: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越来越注重身体健康的日常保养,服用保健品便成为了相对普遍的选择。商家们也嗅到了这一“商机”,各种成分、各种功能的保健品在市场上层出不穷,有的借着各网络平台的“流量东风”,有的则主攻线下推销,将良莠不齐的保健品送到大家面前。

然而,保健品的营销套路满满,主要体现在,营销内容上夸大保健品的实际功能,有的甚至号称“包治百病”,营销方式也多种多样,有陪伴聊天提供“情绪价值”的,有赠送米面蛋油小礼品的,还有组织大家集中“上课”的。消费者们,尤其是老年人,如果不擦亮眼睛仔细甄别,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则延误疾病治疗损害自身健康。

案例详情:

2019年7月份,申某某、谢某某等人成立多家公司进行保健品销售。

他们先低价采购降糖产品、穴位压力刺激贴、三七粉等产品,然后在各大平台投放事先录制的广告。在广告中,他们将廉价的降糖产品包装成“糖尿病康复工程唯一特效用药”,并虚构治愈病例,同时附上公司的销售电话。他们还会伪装成糖尿病康复专家,通过在线直播接听患者电话解答、推销降糖产品的形式,吸引患有糖尿病的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咨询。

待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后,业务员会对每个来电者进行电话回访,冒充糖尿病康复中心指导老师、专家,通过夸大来电者病情诱使其对自身病情产生恐慌心理,并以广告中的产品可高概率治愈糖尿病为幌子,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降糖产品或其自行包装生产的其他高价保健品。在被害人购买后通过快递寄送并代收款的形式收取诈骗资金。

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申某某等400余人参与上述犯罪活动,将低价购买的药品、保健品充当治愈糖尿病的“神药”进行销售,骗得全国各地中老年被害人10万余名,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申某某、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4年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至8000元不等。

该案例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2024年“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之一。

律师分析:

本案是利用保健品诈骗钱财的典型案例,利用了中老年人迫切的健康需求,以及轻信电视广告中的“专家说法”心理。

实际上,我们日常所说的“保健品”,在法律上的概念为“保健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它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产品功效上,它介于药品与食品之间。与普通食品相比,它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与药品相比,它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但由于资本的趋利性,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总是倾向于模糊与药品的边界,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就像上述案例一样。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威胁,是目前执法机关重点打击的问题之一。

那消费者如何辨别保健食品是否靠谱呢?

首先,看“蓝帽子”标识和下方的注册号或备案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健食品应当履行注册/备案程序,并获取注册/备案证书。作为消费者而言,就是要关注产品标签上是否有“蓝帽子”标识和下方标注的注册/备案号,这是保健食品的唯一“身份证”,消费者可根据这个“身份证”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这款保健食品的具体注册/备案信息。如果推销的产品上没有上述信息,或者产品上所标明的注册/备案号无法查询到,那么就不属于保健食品,不能宣传任何的保健功能。

其次,看广告批准文号。根据我国《广告法》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经过审查后,广告审查机关会出具对应的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广告批准文号及有效期限。通过广告审查发布广告时,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审查机关编发的广告批准文号。对消费者而言,若通过电视或者其他平台看到保健食品的广告,则应当关注是否有广告批准文号。而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最后,看宣传内容。根据我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亦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或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综上,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的时候,应当根据上述标准仔细甄别,并多与家人商量,切勿被所谓的“包治百病”“药到病除”的话术洗脑。

律师介绍:

李敏,益友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来源:总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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