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检察 | 重大舆情视域下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办理实践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11 14:51 3

摘要:摘 要: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极端,极易引发社会关注,成为舆论的热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重大舆情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要从“三个善于”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加强证据审查、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地位作用、

重大舆情视域下恶性暴力犯罪案件

办理实践

江恬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分院第七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极端,极易引发社会关注,成为舆论的热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重大舆情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要从“三个善于”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加强证据审查、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地位作用、严格落实“三同步”原则,遵循网络舆情处置方法妥善处理舆情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最朴素的需求,实现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基本价值追求。

关键词:重大舆情 证据审查 事实认定 三同步原则

全文

高度信息化时代,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中反映社情、传递民意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敏感、恶性暴力犯罪案件,一方面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落实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也要倾听人民呼声,考虑中心大局,“确使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本文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办理的“张某某、叶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围绕该案办理过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重大舆情下的恶性暴力犯罪刑事案件办理提供有益参考。

一、基本案情与办案过程

张某甲(女,殁年2岁)、张某乙(男,殁年1岁)为张某某(男)与前妻陈某某婚生子女。2019年4月,张某某向陈某某提出离婚,并隐瞒已婚已育情况约见女网友叶某某。同年8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年底,叶某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某有孩子的情况。

2020年2月,张某某与陈某某协议离婚。叶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表达自己及父母不能接受张某某有孩子的事实,并以分手与之威胁。同年2月,两人见面时共谋杀害张某某孩子。随后,两人多次通过会面、微信聊天等方式共谋商定以意外高坠的方式杀死两个小孩。同年6月,叶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张某某作案。下旬,两人发生争执分手。

同年9月两人复合,继续之前合谋计划。10月,第一次作案因前妻在场放弃。期间,叶某某与张某某多次微信商议作案时机,让张某某将女儿留下过夜。张某某表示自己下周再考量。

11月1日,张某某再次主动联系前妻要接女儿,并留宿家中。当晚,张某某驾车外出与叶某某见面。次日上午10时许,返回家中。下午15时30分许,张某某趁母亲外出之际,将两个小孩一起抛出窗外,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小区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案件惨烈,且事发当天为周末上午,围观群众众多,本案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

同月10日,民警将张某某、叶某某二人抓获。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进行讯问,叶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二人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测,并开展现场勘验检查、物证痕迹提取等侦查工作。本案于2021月2月4日侦查终结,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7日报送至五分院审查起诉。收到案件后,五分院承办部门审慎审查,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各地位作用,提前预判本案存在舆情风险,严格落实“三同步”原则,多层面上下联动共同防控舆情风险。同年3月18日,五分院对张某某、叶某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叶某某二人死刑立即执行。经二审开庭审理、最高法死刑复核,张某某、叶某某二人于2024年1月31日被执行死刑。

二、张某某、叶某某故意杀人案的办理重点

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是通过履职办案实现的。“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张某某、叶某某二人的指控,并依法从严惩处。

(一)审慎审查,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1.充分审查并论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只有高质效审查案件,才能高质效办好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慎审查证据,分析研判证据合法性、真实性。首先,针对叶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叶某某有罪供述是被诱供、缺乏真实性的问题,审查认为,诱供的主体是侦查机关,叶某某自述因受同监舍人员的劝解,出于帮男友揽罪的角度主动联系公安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不符合法律对“诱供”的主体的规定,不属于受到诱供后作出的违背真实意愿的供述;其次,叶某某主动联系公安机关作出供述,并没有违背其意愿发生被迫行为,整个过程体现了自主性。经查看叶某某有罪供述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自然、主动陈述,关于与张某某共谋杀害两被害人的过程、情节,其中细节非亲历而不可知。综上,经审查后认为叶某某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受到诱供后违背意愿作出的虚假供述,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于其供述的真实性,叶某某的有罪供述能够与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张某某的供述等主观证据互相印证。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出叶某某积极主动催促张某某作案,多次表示处理了两个孩子才能在一起的意愿,且为张某某伺机作案时出谋划策等情节,与张某某对叶某某的指证、叶某某本人的有罪供述互相印证,充分说明了叶某某在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应当予以采信。

2.巩固证据体系,积极开展瑕疵证据补正、关键证据补强工作。本案受理后检察机关及时整理出案件认定存在的实体争议、程序问题、可能导致的认识分歧点,并有针对性的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复核证人证言,持续开展引导取证并对瑕疵证据予以补正。本案因作案时仅有张某某一人在场,叶某某全程并未参与动手实施犯罪行为,且为逃避侦查二人早已将微信聊天记录删除。故在及时全面、合法规范的收集全案证据的同时侧重于收集叶某某作案的证据,查明叶某某在本案中具体行为,以准确判断其地位作用成为本案证据收集的关键环节。针对该情况,五分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多次与侦查机关、基层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取证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拟定详细侦查提纲,从张某某、叶某某二人关系建立、日常相处过程、言词证据取证、客观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电子数据检测的全面性出发,第一时间全面收集证据,并注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在案件侦查环节夯实证据基础。

(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

1.夯实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基础上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法律关系的判断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过程。确保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是高质效办案、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张某某、叶某某的有罪供述陈述的共谋过程、作案过程,均得到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检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印证,二人的有罪供述之间亦能互相印证,指控叶某某多次与张某某共谋,并多次催促张某某,以高空坠落的方式杀害二被害人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于张某某供述的案发当天是在与叶某某进行视频通话时,叶某某以割腕相逼,故动手杀害二被害人的情节。虽叶某某在有罪供述中曾对该情节予以认可,叶某某手腕亦有陈旧划痕,但鉴于叶某某后续供述对该情节已翻供,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仍无法提供证明二人在张某某作案时进行过视频通话的证据,也无法确定叶某某手腕划痕的形成时间,故审查后认为该情节证据未形成锁链,不在起诉书中作为犯罪事实进行指控。

2.根据叶某某在案件中发挥的地位作用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主犯。张某某、叶某某均指认对方为作案提出者,互相推脱责任,双方口供都提及在2020年2月于叶某某家附近见面时,对方提出要杀害小孩的想法。虽然检察机关不能认定第一次谋杀害小孩的犯意由谁提出,但不影响两人多次共谋杀害被害人的基本事实。作案当天叶某某不在场,为张某某一人动手是事实,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张某某供述,叶某某积极追求两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某某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某某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某某犹豫不决的情况下,以家人不同意二人在一起、分手、不见面等相威胁,逼迫张某某实施杀人行为;为张某某限定作案期限,并积极出谋划策,最终促使张某某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故叶某某与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主犯。一审判决最终也认定了起诉书对叶某某的全部指控。

(三)严格落实“三同步”原则,多层面上下联动防控舆情

1.持续跟进舆情监测和风险评估。本案案发后,在微博、抖音等社交软件上引发群众对儿童看护不到位造成高空坠落的热烈讨论。五分院预判本案可能引发的舆情风险,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案件侦查,主动会同基层检察院与侦办公安机关就风险防范管控召开联席会议,全面掌握有苗头性、有倾向性的舆情发展脉络。结合可能出现的媒体炒作和舆情风险点进行专项评估,听取有关工作建议并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同时检察机关也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密切沟通,提请关注被害人家属的活动及信访情况,并主动联系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注意网络舆情及应对,为后续工作开展做足准备,争取时间。其次,五分院及时就案件侦办、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舆情风险预案等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报告,多方联动共同防控舆情。

2.积极稳妥回应诉求。本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机关依法接待被害人家属,积极回应其诉求,安抚情绪,避免激化矛盾制造新的舆情点。针对被害人家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公安机关讯问叶某某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认定本案关键证据叶某某的口供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况;针对其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取证瑕疵情况,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强并作出说明。在开庭前、开庭后乃至获判后,均高度重视与被害方家属的接触,耐心倾听诉求、认真释法说理,做到依法接待、有礼有节,防控可能与被害人方接触过程中产生的舆情风险。

三、高质效办理重大舆情视域下恶性暴力刑事案件的启示

(一)加强案件筛查评估,提前准确预判舆情风险

针对恶性暴力刑事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应保持高度敏感性,在受理该类案件后第一时间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全面掌握案件背景及相关信息,及时对案件进行筛查评估,对案件是否有涉舆情风险进行准确预判。如有舆情风险,应及时汇报、登记、总结,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可能引发舆情的争议焦点、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当事人及媒体的关注焦点,并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以及早应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严格遵循依法办理基本原则,确保所有处理和决定都严格以法律为依据

当前,一些案件的办理之所以容易引发舆论关注、诱发负面情绪,部分原因在于办案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程序不规范、实体处置有瑕疵等。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重大舆情的刑事案件中,更应当注重夯实证据基础,严格遵循依法办理的基本原则,注重案件每一个细节,确保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处理结果都严格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树立起法律至上理念。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实体、程序都经得起历史检验,以实际行动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炒作也就无从谈起,整体的舆论环境也会越来越好。

(三)建立多层面联动防控应对重大舆情案件机制

在出现具有重大舆情的案件后,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舆情处置“三同步”原则,注重加强与宣传教育部门、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形成防控合力,密切掌控案件动态及舆情方向,避免因沟通衔接不顺畅出现负面效果。及时掌握并上报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敏感节点、敏感时段、相关舆情。在多层面联动防控舆情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突发情况的案件关键环节、重要节点以及可能对依法办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风险问题予以明确、制定有针对性举措。

(四)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注

在涉重大舆情刑事案件的办理中,随着讨论观点的汇集、上升,舆情全面发酵,处置稍慢、回应不清等小瑕疵都会使司法机关卷入舆情漩涡。面对该类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更应注重拓宽公众参与司法渠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充分保障当事人、社会大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公众、向当事人依法公布案件进展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关切有针对性的回应,提升司法机关的说服力及可信度,构建起司法与社会公众沟通与互动的有效途径。

(五)庭前准备充分,通过庭审充分展现检察机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充分展现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有效回应舆情及社会关切的途径和平台。检察机关更应高度重视此类恶性暴力刑事案件的庭审环节,就案件出庭工作制作完善、详尽的出庭预案,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辩解、不同辩护思路制作对应方案;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确定庭审节奏、举证示证具体方式等,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同时出庭公诉人做好包括出庭礼仪、语言表达、庭审节奏掌握、法庭辩论、法庭教育等各环节的充分准备,结合全案证据分析犯罪构成要件,阐释法律适用,驳斥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开展法庭教育,剖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充分揭示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犯罪后果。通过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指控依据呈之于众,展现良好司法形象,传播法治精神和理念,使司法功能与价值深入人心。

来源:合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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