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你单位在2017年1月向自称是XXX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购买生产所需货物塑料ABS和冷板,双方未签订销售合同,货物由对方送货上门,你单位未承担运费。对方提供由XXX合金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2月-7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合计金额987
你单位在2017年1月向自称是XXX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购买生产所需货物塑料ABS和冷板,双方未签订销售合同,货物由对方送货上门,你单位未承担运费。对方提供由XXX合金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2月-7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合计金额987950.44元,合计税额167951.56元,价税合计1155902元。货款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和现金支付。
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67951.56元已在2017年2月、2017年3月、2017年4月、2017年5月、2017年6月、2017年7月申报抵扣。
你单位采购货物,收受XXX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你单位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67951.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756.60元、教育费附加5038.55元、地方教育附加3359.02元。
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对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羊城税语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