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女士和年迈的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平时身体硬朗,除了血压高需要长期吃药外,很少生病住院,和喜欢跳广场舞的阿姨们不同,宋女士的母亲在闲暇之余喜欢观看健康类节目。这天晚上,她和往常一样观看健康类节目。节目讲的与自己的高血压症状高度吻合,宋母很是激动。
“经过一个月的考虑,
我做出了一个违背祖宗的决定,
把祖传的秘方无偿捐献出去……”
不知道你是不是经常在电视上看到这样一群“神医”
他们出现在各个电视频道上
滔滔不绝地讲着各种疾病
然后就是推荐“神药”
而他们推荐的药品往往是毫无治疗作用的
普通保健食品,甚至是假药、劣药!
今天我们将解读一起
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
收听本期节目
阅读本期案例
宋女士和年迈的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平时身体硬朗,除了血压高需要长期吃药外,很少生病住院,和喜欢跳广场舞的阿姨们不同,宋女士的母亲在闲暇之余喜欢观看健康类节目。这天晚上,她和往常一样观看健康类节目。节目讲的与自己的高血压症状高度吻合,宋母很是激动。
节目里的这位心脑专家钱主任给观众推荐了一款AB胶囊,钱主任声称它是以一千年中医学扶阳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古代治瘫方开创而成的,能够快速提升人体的阳气,打通淤阻的血脉,让广大的脑血栓、脑出血、脑萎缩、帕金森、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脑供血不足、高血压、动脉闭塞症的患者,从此心好、脑好,生活更加美好。
宋母看完节目很激动,她很想要买这款产品,宋女士听说过里老年人误信假专家买保健食品的事,她立马警惕起来。宋女士耐心地跟母亲解释,买药的事这才作罢。
第二天,宋女士拨打12345热线进行了举报。经市场监管部立案调查,某媒体与某研究院签订了AB胶囊的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AB胶囊属于保健食品,某媒体在未经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发布此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依法处以了没收广告费,罚款的处罚。对广告主某研究院作另案处理。【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副处长海君
什么是商业广告?
消费者可以通过几个关键要素来进行判断。
(1)在目的上,广告具有商业营销劝服性,这就将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新闻报道、招聘公告等非商业信息区分开来了;
(2)在形式上,广告是通过一定的固定的媒介进行传播,人与人之间口口交谈的信息传播活动不属于商业广告;
(3)在强制性上,广告是广告主的一种商业言论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不属于商业广告。
对保健食品广告管理有什么要求吗?
保健食品是指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作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发布。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应对显著标明忠告语“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告审查的依据是什么?
按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所有广告发布前都需要进行广告审查吗?审查机关又是谁?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机关为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农药、兽药广告由农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普通商品或服务广告发布前无需行政机关广告审查,由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等主体自行审核。
未经审查发布特殊商品广告的,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如违反《广告法》规定,未经审查发布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广告主须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需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都是什么含义?
这些均属于《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活动主体。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案件中的某医学研究院就是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此外,广告活动主体还包括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活动涉及如此多的主体,那么对于广告的合法性他们分别有哪些责任义务?如何履行责任义务才能更好避免法律风险呢?
关于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的责任义务,《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4)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来源:法治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