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乱倒污水、当街冲洗石料、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等26种情形……城市管理执法中首次免罚。2月21日,市城管执法委召开全市城管执法领域首违不罚工作部署会。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分管执法负责人及法制科长,市城管委机关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市政处、环卫处、市容处
乱倒污水、当街冲洗石料、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等26种情形……城市管理执法中首次免罚。2月21日,市城管执法委召开全市城管执法领域首违不罚工作部署会。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分管执法负责人及法制科长,市城管委机关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市政处、环卫处、市容处、建设处、查违处等处室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去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在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领域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执法标准,落实包容审慎执法要求,市城管执法委制定了《市城管执法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城管规〔2025〕1号),对列入清单的26个执法事项实行首违不罚。文件明确规定了首违不罚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实施程序。在具体适用首违不罚时,除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首违不罚清单》对适用情形另有要求的,应一并适用。适用首违不罚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
政策法规处对文件出台的背景、实施程序及工作要点进行了培训。会议指出,要注重执法程序,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温情执法。各业务处室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专业指导,注意问题的收集汇总,推进文件的贯彻执行。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管理对象知晓相关政策,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据悉,初次违法是指在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当事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武汉市城管执法监督平台以及案卷档案材料等执法记录信息,未发现当事人在两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处理决定包括认定违法行为成立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不予立案决定。两年内是指当事人前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送达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上级机关对初次违法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列入执法事项“首违不罚”的清单共有26个,分别是:
未按照规定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停放非机动车。乱倒污水。当街冲洗石料。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和平整建设工程竣工场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义务。居民未按照规定投放建筑垃圾。使用不符合管理规范要求的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如实填写消纳管理台账。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以上处罚事项以及处罚依据,详情请登录“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官网(https://cgw.wuhan.gov.cn/ZWGK_13499/zc/ZCWJ_13507/202501/t20250121_2521813.shtml)查看。
来源:武汉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