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青与被执行人熊青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青英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17)甘0121执悬788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青与被执行人熊青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青英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熊青英,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登县城关镇五渠村90号,身份证号码6201211981070500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住所,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
未履行标的金额:人民币39966元。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931-6424452
永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来源丨永登县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
法律支持
声明:本公众平台致力分享有价值的内容,转载引用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部分源自互联网,存在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本公众平台所刊载的内容、产品、服务均由品牌方提供。涉及版权、产品服务和质量等所有信息和一切法律责任由内容提供方负责,与本平台无关。文中全部内容本公众号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来源:小鱼鱼爱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