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现阶段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跨境电商企业面临在美国被诉知识产权侵权的困境。本文首先概述了我国跨境电商在美国被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的一般模式;其次,论文详细讨论了美国法院不得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并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及美国法院相关判例;最
摘要:随着现阶段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跨境电商企业面临在美国被诉知识产权侵权的困境。本文首先概述了我国跨境电商在美国被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的一般模式;其次,论文详细讨论了美国法院不得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并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及美国法院相关判例;最后,论文提出了我国跨境电商应对这一问题的策略和措施,包括事先规避风险、积极应诉、达成和解等。本论文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以期为促进中国跨境电商在国际市场的合规运营,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作出贡献。
关键词:域外送达;跨境电商;知识产权
一、我国跨境电商在美被诉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蓬勃发展,跨境电商也应运而生,获得高收益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从事跨境电商的中国企业在美国频繁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美国境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通常会采用以下这一固定模式进行维权:首先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临时限制令(TRO),冻结被告即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在第三方平台中的所有资金,而这个受理诉讼的法院通常为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或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等几个特定的美国联邦基层法院;然后美国权利人的代理人会向被告在第三方平台登记的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权利人的代理人在邮件中告知其受托在美国某州某法院起诉知识产权侵权的事实,并且在邮件中附上可以查看诉讼文书的链接,以此方式作为美国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形式;同时,临时限制令到期前,权利人代理人通常会向法院申请初步禁令,致使临时限制令与初步禁令可以无缝衔接,以确保被告对资金持续被冻结;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被告若不能在收到传票后的21日内进行书面答辩,则美国法院会直接做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毫无疑问,被告在美国第三方平台被冻结的账户内的资金会作为赔偿款被划扣给原告,甚至被告的网上店铺也会被永久封禁。
面对此类诉讼,也有相当一部分中国跨境电商企业为尽快脱离账户被冻结导致资金无法自由使用的困境,会在收到传票后选择与美国权利人达成和解,支付一定的赔偿。由于语言不通、不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应诉成本高昂等原因,极少有中国企业会选择应诉,真正地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权利人的主张和法院的程序提出异议。
对于美国权利人来说,无论是法院缺席判决还是达成和解,都能够较为快速且轻松地成功维护权利,并获得赔偿,因此此类诉讼越来越频发,且权利人一起诉就是上百位被告,甚至有些权利人开始在美国法院恶意提起知识产权维权,导致中国的卖家遭受巨大的被诉风险。
二、美国法院不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第c款第1项的规定:“In General. A summons must be served with a copy of the complaint. The plaintiff is responsible for having the summons and complaint served within the time allowed by Rule 4(m) and must furnish the necessary copies to the person who makes service.”( 一般情况。传票必须与诉状副本一起送达。原告有责任在规则4(m)允许的时间内送达传票和诉状,并必须向送达人提供必要的副本。)诉讼相关文书的送达工作通常由原告负责。第f款条文对向境外个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方式做出了规定。如若受送达人所在地也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约对送达方式相关的规定。向域外送达过程中,在符合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第h款条文则规定了向公司等法人实体送达的程序,若在司法管辖区以外送达,则适用第f款的规定。美国法院常依据第h款,实际参照第f款载明的送达方式向中国境内企业送达诉讼相关文书。由于第f款的规定,美国法院在送达问题上拥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原告往往会按照第f款第(3)项的授权,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对中国企业进行送达。在诉中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的这类案件中,原告代理人同样会选择使用电子邮件向被告送达。由于电子邮件在我国中小企业内并不像微信、QQ等联络方式那么普及,被诉的企业往往难以不能及时收取电子邮件,即便被诉企业查看了电子邮箱,一封来自国外的全英文电子邮件,非常容易被忽略,从而导致国内跨境电商无法及时发现自己被起诉,错失应诉或和解的机会。
然而为简化及加快送达国外的司法文件,各缔约国于1965年11月15日签订了《海牙送达公约》(全称“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美国与中国先后于1967年和1991年加入该公约,因此中国与美国均为《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业已生效,故中美两国均有义务遵守该公约的相关规定。《海牙送达公约》的主旨是通过各个缔约国的中央机关协助完成他国司法文书的送达,但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多种送达方式。其中,《海牙送达公约》约定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但为体现对他国司法主权的尊重,彰显国际礼让原则,公约明确表示缔约国可以以在加入公约时明确声明排除适用的方式拒绝他国司法文书在本国境内的邮寄送达。而我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就对于邮寄送达提出了保留,即外国司法机关不得对我国境内的被送达人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民商事案件的送达。因此,通过直接邮寄方式向居住在中国的被告发送司法文书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由于《海牙送达公约》未明确电子邮件作为替代送达的方式,故笔者认为原告代理人选择通过电子邮件向居住在中国的被告发送司法文书,这种送达方式不应被认定为有效。
此种观点已有美国法院的有效判决作为依据:2022年7月21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就Smart Study Co., LTD. v. Acuteye-US, et al案作出判决,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认定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对位于中国境内的被告进行的送达均不构成有效送达。
该案原告在美国拥有多项商标及版权。2021年7月6日,原告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多名中国被告侵权其商标和版权,并向法院申请临时限制令(TRO)。纽约南区法院批准了原告的救济请求,并授权原告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3)条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送达。其中两名被告提出解除初步禁令的主张,认为法院对被告无属人管辖权,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案件文件,不符合《海牙送达公约》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随后,原告撤回了对提出异议的两名被告的诉讼,并申请针对未进行答辩的剩余被告作出缺席判决。然而,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并参照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系《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并在公约项下声明反对邮寄方式送达的,应推定其不允许电子送达方式,人民法院不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认定原告对本案所有被告的电子邮件送达均无效,法院对被告缺乏属人管辖权,因此驳回原告的缺席判决申请。
此判例对我国境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来说无疑是提供了境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三、我国跨境电商的应对措施
(一)事先规避风险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首要之务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源头上预防侵权诉讼的发生。跨境电商所售的商品通常需要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之内流通。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考虑,跨境电商企业应在可能涉及的国际及地区能尽可能做权利检索,避免出现商品在本国可以合法销售,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侵权的情况发生。对于非原创商品,跨境电商企业应当确认其所销售的商品已经得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并且在所有可能的销售地点都不侵犯第三方的权益。对于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商品,跨境电商企业应向供应索要能够证明其已获得授权的法律文件。对于自行设计的商品,跨境电商企业应叮嘱其员工切勿抄袭,也应避免借鉴过头,尽量避免与知名品牌产品相似的设计。同时,应当确保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如果商品没有明确的授权许可,除不能对外销售外,就算收到的询价邮件或在电商平台上收到欲购买留言,也不能明确表示或暗示有此商品在售,避免遭遇权利人“钓鱼式”维权。跨境电商企业从售前就应开始规避潜在风险。
(二)积极应诉
从程序方面而言,如上文所述,美国法院已有确定不能对我国境内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生效判决,被诉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以送达问题为切入点进行抗辩,及时对美国法院的送达程序表示异议。
从实体方面而言,若被诉的跨境电商企业确能证明自己没有侵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更应该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达成和解
如果被诉的跨境电商企业确实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被冻结的资金较少,远低于远赴美国应诉的成本,也可以考虑积极联系权利人代理人,提出自己能够接受的和解方案,与原告协商达成一致,以较小的代价平息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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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涉外(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主任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商事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诉讼
执业格言: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来源:智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