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直播成就了一大批“网红”,也滋生不少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观众给主播刷礼物打赏引发不少家庭矛盾。北流一女子就因丈夫沉迷网络,在直播平台打赏女主播而头疼不已。
网络直播成就了一大批“网红”,也滋生不少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观众给主播刷礼物打赏引发不少家庭矛盾。北流一女子就因丈夫沉迷网络,在直播平台打赏女主播而头疼不已。
妻子起诉女主播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益,要求返还打赏款
刘小英发现丈夫李文私下经常刷视频、看网络直播,多次打赏某直播平台的女主播陈丽,甚至还私下联系在线下见面,行为明显已超出了朋友界限。
刘小英将陈丽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文对陈丽的赠与无效;陈丽归还李文打赏款及转账现金等不当得利共计16万余元。
刘小英称,陈丽在直播时,以“打赏520元现金价值的礼物,可以加微信,进行进一步交流”等各种方式诱惑李文打赏。李文与陈丽加了微信后,陈丽又称,如果继续打赏礼物,可以见面。李文先后通过直播平台给陈丽打赏1万余元的礼物。两人于2020年2月14日线下见面。李文虽然向陈丽表示,其已结婚,有家室,但陈丽还是表示,自己喜欢年纪大一点的男人。随着两人交往的增多,两人逐渐超出了朋友界限。此后,李文先后通过直播平台给陈丽打赏了11.3万元的礼物,并现金转账5万余元。后来李文发现陈丽同时与多名异性交往,且关系暧昧。因怀疑陈丽借助主播身份以谈感情为名欺骗网友财物,李文于2021年5月21日报警。警方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刘小英认为,陈丽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在明知李文有家庭的情况下,仍不择手段,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其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利益。
主播直播打赏为网络消费行为,获得打赏不属于不当得利
对于刘小英的起诉,陈丽很淡定。她向法院申请追加运营直播平台的深圳市某公司同为被告,并表示她没有义务也无法退还打赏款。
“我与李文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不存在欺骗、引诱等违法行为。我也没有收到刘小英所说的李文打赏的11.3万元,以及其他转账或赠与。”陈丽辩称,李文是成年人,在观看直播时打赏,是他的个人消费行为。既然是消费行为,不存在退还的说法。李文在网络直播平台充值消费,只说明李文和平台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和她没有关系。
陈丽称,刘小英既然知道李文有浏览直播消磨时间的习惯,且从平台信息可以看到,李文注册的两个账号消费金额高达117万余元,刘小英明知却不制止,相当于默认李文的网络消费行为。刘小英认为李文的网络消费行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他们夫妻内部的事情,侵权人是李文,和她没有关系。李文的充值消费行为发生在直播平台,打赏或消费金额进到平台运营的账户,她没有收到李文打赏的任何款项,只是基于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根据业绩与经纪公司进行结算、获得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
平台运营公司表示,李文在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公司愿意配合法院开展庭审工作,以查清事实。
法院打赏金额未超过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支持退款诉请
北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四大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李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文与直播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的用户,按照协议约定,接受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李文向主播进行的打赏系将真实货币在直播平台充值兑换成虚拟的金币,换取直播平台上的各种道具后,再向平台主播发送。平台收取打赏后,主播陈丽按照相关协议获得分成。
北流市法院指出,陈丽的直播行为及直播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分成系其通过自己的直播劳动获得利益,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李文打赏的并非真实钱款,而是虚拟道具,该道具是产生并储存于平台的运营公司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且不能直接兑换金钱。李文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亦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李文通过充值取得虚拟道具对陈丽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应认定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此外,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具有平等的管理和使用权,刘小英与李文是共同生活的夫妻,对家庭的共同积蓄情况应进行了解和管理,但刘小英在一年多时间内,对李文任意使用夫妻家庭财产进行充值、打赏的行为并未管束和阻止,事实上有一定程度的放任。经查,李文曾经通过微信给陈丽转账1万余元。李文向陈丽转账的诸如520元(8次)、3344元(2次)均系带有特殊情感意义的款项,且转账时备注了“女神节快乐”“我爱你”“爱你”等明显具有追求、爱慕的意思,应属于赠与。而这1万余元是李文多次转账累计形成,单笔金额不大,亦未超过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刘小英主张该款项系陈丽诱骗取得,构成不当得利并要求其返还,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小英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天津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