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1月,尹某、袁某、张某和赵某商定共同设立Z微信公众号,并讨论确定了微信公众号LOGO、收入分配方式等。后,赵某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Z微信公众号。Z微信公众号分别以四人名字设立专栏,内容则以四人分别或合署发表文章的形式呈现。四人通过撰写软文或好物笔记的方
【案例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案例
【生效文书】(2019)沪02民终7631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尹某、袁某、张某和赵某商定共同设立Z微信公众号,并讨论确定了微信公众号LOGO、收入分配方式等。后,赵某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Z微信公众号。Z微信公众号分别以四人名字设立专栏,内容则以四人分别或合署发表文章的形式呈现。四人通过撰写软文或好物笔记的方式为品牌推广营销,以获取广告收入。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Z微信公众号收入300余万元,四人已就部分收入进行分配。2017年7月,因各方发生分歧,赵某修改账户密码,未再继续分配收入。自2017年7月13日起,Z微信公众号暂停更新,直至2017年12月24日赵某恢复更新。2017年7月13日,Z微信公众号粉丝数量为94700;2018年6月13日,Z微信公众号粉丝数量为83790。
尹某、袁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Z微信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赵某按该微信公众号的价值折价补偿尹某、袁某、张某各100万元,并依法分割微信公众号的所有经营所得。
本案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资产价值分析报告》,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认定Z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06民初17926号民事判决:Z微信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赵某折价补偿尹某、袁某、张某各85万元;对已有收入进行分配,由赵某支付尹某、袁某、张某撰稿费、导流费、招商费、平台收入以及分红款等(具体金额略)。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沪02民终76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Z微信公众号的价值是四人合伙经营期间累计的资产,属于合伙财产的范畴,在合伙关系终止时应予以分割。关于Z微信公众号的价值,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即根据以往盈利情况,假设仍按照原状态继续经营,估测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确定至2017年7月13日发生争议时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考虑到自评估时点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合伙关系终止期间,微信公众号的持续运营状态、传播力和影响力、智力和劳动成本的投入等因素均已发生变化,因此应当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后确定Z微信公众号的最终价值。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Z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状态间断导致未来发展趋势不明。2017年7月13日本案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后,Z微信公众号停止更新,直至2017年12月24日恢复,其间该微信公众号的收入减少,商业盈利价值受损。
其二,Z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降低导致广告投放价值降低。公众号的粉丝数量由2017年7月13日发生争议时的94700,降至2018年6月13日合伙关系终止时的83790,为广告商带来购买力和宣传力减弱。
其三,Z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减少导致劳动价值减少。微信公众号的价值除取决于一般资产评估时考虑的客观因素外,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本案各方合伙关系终止后运营主体由四人变更为一人,带来劳动成本增加,导致相应的劳动价值减少。
综上,法院酌定Z微信公众号至本案各方合伙关系终止2018年6月13日时的价值为340万元。鉴于本案各方均同意该微信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赵某需相应折价补偿尹某、袁某、张某各85万元。
来源:现代审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