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3月1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特别节目之七,“被退还的司法救助金”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何考虑到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欲知其中“奥秘”,还得从曹小琳女士的遭遇说起。
2025年3月1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特别节目之七,“被退还的司法救助金”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何考虑到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欲知其中“奥秘”,还得从曹小琳女士的遭遇说起。
2023年12月的一天,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电话,打来电话的是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曹小琳;她主动告诉检察官将退还一笔司法救助金,没过多久,栖霞区财政局账户收到了曹女士退还的15 000元。
有人或许要问,当初曹女士是因为什么样的缘故获得了司法救助?事情还要从2022年曹女士经历的那场官司说起:
曹女士是外地人,结婚之后在南京生活,不久女儿出生了;因女儿身上有些异于同龄孩子的表现,曹女士便全职在家照顾女儿。
孩子长大一些后,曹女士在新能源汽车的有限责任公司重新找了一份法务工作,对于这份工作她感到满意;可好景不长,曹女士入职仅仅三个多月,公司经营遇到了融资困难。
公司提出留守员工可以居家办公,不仅工资一分不少,还能获得一笔3万元奖金;这给包括曹女士在内的不少员工增强了信心,很多员工都在期盼中等待着复工复产的那一天。
可是事与愿违,眼看过去了近一年,居家办公员工还是没能等来公司重新开工的消息;随着时间推移,公司的许诺迟迟未能兑现,曹女士原本不多的积蓄也花光了。
2022年5月,曹女士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损失;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用人单位在5天内向曹女士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
在约定履行期过去5天之后,5月20日,曹女士向栖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穷尽一切调查手段之后,2022年7月26日,栖霞区法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在那段时间,曹女士夫妻俩的感情也亮起了红灯,离婚后生活重担一下子压到了她的头上;曹女士不仅无法外出工作,她还把大部分的时间花在女儿的康复训练上,生活主要依靠包括前夫在内的接济。
2023年5月的一天,栖霞区检察院的一个电话让曹女士灰色的生活增添了一抹亮色:控告申诉部门的检察官向她询问了案件执行情况和家庭具体困难;原来:自2014年以来,栖霞区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建立了司法救助联动机制。
针对曹女士的具体情形,法官、检察官一致认为她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签署书面承诺后,如:款项追回超出本人应得部分,应补充到区司法救助资金,区检察院及时为曹女士申请到15 000元的司法救助金。
15 000元虽然不算多,但对于曹女士而言,却帮助她们母女渡过了难关;有人或许要问,栖霞区法院又是怎样将曹女士25万余元的赔偿款执行到位的呢?回答本问,还需了解公司法的立法理念。
由于对公司性质的认识不同,公司法在施行过程中的理念产生了重大变化,如: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东出资从实缴改为认缴资本;至此,市场经营主体有大量的“皮包”公司,究其原因大致为,“面子”工程的需要,如:经营主体的数量代表了市场繁荣。
公司可以评价为资本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如:股东以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投资人的收益无限;从分配正义的分析,股东设立公司应实缴资本,如:2004年前施行的公司法主张,或者坚持了实缴资本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
有人或许要问,公司法的修订理念为何产生如此重大变化?公司出资形式多样,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倘若公司法坚持以实缴资本出资,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公司,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用建设用地出资设立公司。
但是,2004年的立法背景并没有共同富裕的理论,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多数学者的看法;寄托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共同致富或许有“理论”上的可能性,随着贫富差距的加剧,立法理论也产生了变化:
第一,2017年颁布并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了特别法人。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由于市场的复杂性,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是“漫长”的。
第二,2023年,国家修订了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至此,认缴资本的限期为五年。
但是,不少人开始讨论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即:2024年7月1日以前注册公司的认缴资本如何确定?不同群体可能是不同的看法,如:是遥遥无期,还是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根据文义解释推理,应当是在五年内,并在异常情形下,还可以及时调整。
第三,2024年6月,国家颁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公司。
公司立法理念的变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公司,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认缴资本期限的规定,多数人据此可以预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之一,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为特别法人,农民可依法退休。
从表面观察,公司法立法理念变化与“被退还的司法救助金”中的强制执行没有关系;但从实质分析,随着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强制执行应当包括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强制执行应包括认缴的出资额
2004年修订后公司法将股东出资从实缴改为认缴资本;但因本法未规定认缴资本的期限,给法院强制执行带来了“困惑”:
例如:“被退还的司法救助金”中的南京某新能源汽车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6亿元,但股东的实缴资本仅4亿元;曹女士申请执行时,法官并没有考虑强制执行股东的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资本。
但是,通过文义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多数法律人能得出强制执行应包括股东认缴出资额的结论:
根据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仅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当然解释规则推理,多数法律人能得出的结论为,以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将上述推理结论“切入”曹女士申请执行案件,多数法律人能得出结论,执行法官找到未缴资本的股东,该股东必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退还的司法救助金”中的实际执行结果也是如此:
例如:栖霞区法院召集这家新能源汽车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多次磋商,最终多位股东愿意补缴出资金额一揽子解决,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性应该出资了大概8 000万元;在作者看来,栖霞区法院的经验应“类推”适用到其他执行案件,而不应解释为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强制执行应包括认缴的出资额
就曹小琳女士等人退还司法救助金的事件而言,则关系到诚信社会如何构建,如:接受司法救助人拒不退还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大致方向是,人情与法治如何处理、侵占与不当得利关系。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