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骗老年人!隆昌人速转亲友群提醒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13 00:48 3

摘要: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无底线营销等非法手段,采取发放小礼品、免费体验等形式,吸引中老年群体参与其组织的“会议”、“讲座”等,并在此过程中非法营销各类商品的违法行为。

你听说过

非法“会销”这个词语吗?

何为非法“会销”

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无底线营销等非法手段,采取发放小礼品、免费体验等形式,吸引中老年群体参与其组织的“会议”、“讲座”等,并在此过程中非法营销各类商品的违法行为。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

咱们或多或少

都接触过非法“会销”

但很多小伙伴在遇到非法“会销”

不知道如何分辨

今天隆小妹就带大家识别

非法“会销”常见套路

非法“会销”常见套路

套路一:免费送礼品型

销售人员通过免费送礼品、免费体验等,如赠送鸡蛋、大米、面、油等,让老年人参加各种“会议”、“讲座”和加入某种APP等,引诱老年人进入圈套。

套路二:“亲情”服务型

有些推销人员经常家访,去老年人家里提点水果、副食看望,陪老人聊天,甚至喊“爹”“妈”,讨得老人高兴,让他们买产品就不是问题了。

套路三:免费旅游陷阱型

有些经营者会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免费吃住,以公司搞庆祝活动、回馈客户为名,实际上到了所谓的旅游地点,就关起门来进行产品效果诱导,然后去参观保健食品等商品生产车间,其实是跟销售的商品没任何关系,让老年人认为自己看到的是“真材实料”。

套路四:瞒天过海神吹型

利用广告“神吹”,“秘方”诱导,将普通酒、饮品等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神药,”比如声称具有独特秘方、采用纯天然中草药植物配制而成、无激素,可治疗痛风、颈椎炎、腰间盘突出、风湿、类风湿、手脚麻木等而推销“非药品”。

套路五:冒充专家恐吓型

有些保健食品经营者会邀请所谓的“专家”、“医生”到推销现场,宣称此专家对某些疾病有非常专业的治疗水平,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迫切需求推销保健品。

套路六:量身定制诱导型

针对消费者的病情拿出“量身定做”的营销方案,渲染消费者病情的严重性,针对性提出“一对一”的治疗方案,进一步鼓吹“产品具有正规医疗难以得到的效果”。

套路七:连环施计圈套型

有些推销人员安排老年人参加活动并上台分享。这些被安排好的老年人会说自己是本产品的会员,这个产品效果确实好,成为会员还有各种免费待遇,其他老年人会因为这些现身说法的老年人是自己的邻居、同事、同一个小区的而轻信他们,随之购买产品。

非法“会销”案例警示

某保健品公司虚假宣传诈骗案

违法情况:盛某团伙通过免费旅游、小礼品吸引老年人,虚假宣传产品功效,如预防癌症、改善糖尿病等,诱导购买。26名被告人涉案金额达320万元。

法律依据: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处罚结果:主犯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25名被告人也被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此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非法“会销”诈骗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某医疗器械虚假宣传案

违法情况:某医疗器械公司通过免费体验吸引老人,宣传治疗仪可治多种疾病,如神经性疾病、糖尿病等,但无法提供证据。该公司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重视和对新技术的好奇,诱导他们参与体验。体验过程中,公司员工热情服务,营造出一种产品效果显著的假象,让老年人对产品产生好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结果: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万元。此案的处罚彰显了法律对虚假宣传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某健康管理中心虚假宣传案

违法情况:某健康管理中心通过免费体验按摩椅吸引老人,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可治疗多种疾病,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该中心利用老年人爱护健康的观念,以上课“洗脑”的方式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营造出一种产品效果显著的假象,让老年人对产品产生好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结果:当事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此案的办理坚持“露头就打”的高压严打态势,在加强日常监管执法中深挖保健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某乳品店虚假宣传案

违法情况:某乳品店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会销”活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且未全过程录像保存备查,且在“会销”中通过播放PPT虚假宣传产品功效,虚构用户信息和评价,诱导老年人购买。

法律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举办食品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被给予警告,并罚款25000元。此案体现了对会销活动的严格监管,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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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创意营口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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