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
云南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
《云南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分配和预算下达
使用和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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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障、农业产业发展、农业资源保护、农村改革试点等省对下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农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9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及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省农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农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州(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农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并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任务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省农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以及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各自提供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省农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障支出
1.粮油生产。支持粮食、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实施粮油生产、重大病虫害防治等。
2.畜牧业生产。支持推进生猪、牛羊、家禽等畜牧业稳健发展,保障生猪等重要畜禽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
(二)农业产业发展支出
3.现代种业发展。支持省级种质资源保护鉴定与开发利用、农作物品种试验与评价、优良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农作物种子质量及市场管理等。
4.农机化发展与购置补贴。配套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和农机报废更新;支持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农机创新产品试点、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能力等。
5.农业科技教育。支持农业科技培训及宣传推广、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重点育种试点示范、农作物安全监管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6.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产地初加工、技术改造等。
7.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支持改善农业生产设施条件、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8.市场与信息化。支持推进智慧农业发展、区域公共品牌创建宣传及推广工作等。
9.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各地推进当地特色农业产业提质增效等。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绿色、有机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登记认证,基层监管体系建设及重特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置等。
(三)农业资源保护支出
11.化肥农药减量。支持化肥农药减量示范等,重点支持“九湖”流域试点示范。
12.长江禁渔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支持开展“长江十年禁渔”执法建设及重点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
13.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支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控类耕地风险管控、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村能源建设等。
(四)农村改革试点
1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土地延包试点。支持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第二轮承包土地到期后延长30年试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等。
15.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
(五)农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
主要用于安排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六条省农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单位人员保障支出、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和弥补预算收支缺口等与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要求严格预算编制、执行。
第七条各地可根据省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下达到州(市)本级和县级的资金中适当安排项目管理费,安排金额不超过下达资金规模的5%,不足部分由各地自筹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培训指导、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第六条中规定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省农业发展资金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补助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资金监督管理等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因素法采用因素:
(一)基础因素。包括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一产增加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既定的年度农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确定,有既定政策标准的,按明确标准进行分配;未明确具体政策标准的,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
(三)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因素。主要包括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数量等。
调节系数按照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各地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各渠道发现问题等适当进行调节。
定额补助法分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计划,已明确承担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其他工作任务采取发布任务申报通知,通过“县(市、区)申报、州(市)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确定”等程序确定实施项目并测算分配,项目的组织、评审、实施等环节应与部门预算编报、批复的时间节点相衔接,及时形成支出,发挥资金效益。
各支持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我省农业工作重点和政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当年省农业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资金预算下达州(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州(市)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省农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兑付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执行,统一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进行兑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省农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与资金同步下达。各州(市)、县(市、区)在完成资金绩效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发展资金支出方向内适当调剂使用资金。除纳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整合试点范围的项目,不同转移支付项目之间不得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省级资金切块用于州(市)及以下地区性政策任务。
第十二条按照“谁使用谁审批”的原则,省农业发展资金下达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完善项目库,明确实施对象及补助标准,及时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当年项目应在当年度内实施完毕。结转结余的省农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申请和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核实本级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实施细则》(云财农〔2024〕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省农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资金下达时,绩效目标随资金下达文件一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适时掌握资金落实、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区域整体绩效目标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绩效目标报本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州(市)、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次年3月31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自评,根据需要开展部门评价,形成全省资金绩效总体评价报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农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农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实施过程抽查、大数据技术等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增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抽查检查。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个人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云南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3月24日印发的《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财〔2016〕8号)同时废止。
来源:开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