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库舆情分享|XX股份舆情管理办法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13 10:00 2

摘要:互联网的普及和自媒体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和速度。过去,企业面临的舆情问题往往来源于传统媒体,如今,舆情的源头变得更加多样化,特别是社交媒体、股吧、微博、微信等平台已经成为了负面舆情的主要传播渠道。许多上市公司在信息发布和舆情管理过程中,面临着空前

互联网的普及和自媒体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和速度。过去,企业面临的舆情问题往往来源于传统媒体,如今,舆情的源头变得更加多样化,特别是社交媒体、股吧、微博、微信等平台已经成为了负面舆情的主要传播渠道。许多上市公司在信息发布和舆情管理过程中,面临着空前的压力。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在这种环境下,如何有效管理舆情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就此,成都智库舆情研究中心认为,上市公司应在信息披露中加强透明度,遵循及时性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建立完善的舆情应对机制,定期跟踪并收集来自各大媒体和社交平台的信息,以便快速掌握与公司相关的舆情动态,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信号。

在应对出现的负面舆情时,上市公司要做到“四个及时”:及时发现、及时响应、及时处置、及时总结。尤其是在舆情刚刚发生时,迅速公开透明地回应能够有效稳定公众情绪,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舆情的处置要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不同性质的舆情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一些正常的质疑,可以通过普通的公告澄清方式化解,而对于涉及公司形象、股价大幅波动的重大舆情,需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解释等方式加以解决。此外,企业在舆情处置过程中要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舆情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舆情管理的执行力和规范性。

成都智库舆情研究中心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对于舆情管理的重视除了体现在数量上之外,在质量和级别上也要提升。舆情管理是“一把手”工程。建议上市公司研发建设一体化管理平台,突出全域舆情信息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切实提高协同效率和第一时间应对处置效果,并分享了一家国内上市公司《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XX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和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分管党务宣传)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综合部、证券融资部、法律事务部、其他职能部门及XX股份所属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部,办公室主任由综合部部长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舆情事件的监测、收集、研判、处置、上报等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公司内部重要信息,及时收集和掌握舆情信息的总体情况。公司综合部负责对涉及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舆情信息进行监测,在重要时间节点对所属单位实行信息“零报告”制度,并及时抄送证券融资部。公司证券融资部负责监测XX股份资本市场舆情信息,出现突发舆情事件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抄送综合部。

监测发现重大舆情信息的,分析研判后,及时将舆情的内容、来源以及初步核实情况向XXX证监局报告,并配合X证监局调查核实,同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舆情处置的决策并提供法律支持,为领导小组决策过程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确保决策的合法性。负责维护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中的经济利益和企业名誉,避免企业利益受损。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指定专人监测各自工作领域内的舆情信息,及时向综合部报送重大事项,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危机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舆情信息的分类及报告流程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按照影响程度):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舆情初步分析,向领导小组报告,积极推进处理工作,及时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舆情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领导小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时,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单位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关联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未遵守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履行相关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来源:新天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