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花2600元买的二手“金豆”不含金、“人参膏”宣称能“抗恶控瘤”、销售整个盲盒出现重复款、直播间购买翡翠手镯货不对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3月1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建院以来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记者注
花2600元买的二手“金豆”不含金、“人参膏”宣称能“抗恶控瘤”、销售整个盲盒出现重复款、直播间购买翡翠手镯货不对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3月1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建院以来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炮制AI虚假广告、利用大数据进行虚假营销等情况逐渐涌现,也让虚假宣传更难辨识,消费者容易“踩雷”。
虚假宣传样态百出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2018年至2025年2月底,该院共受理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6734件,其中2022年767件,2023年1676件,2024年1333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态势。涉诉主体范围广泛,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消费者主要主张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三倍或十倍法定惩罚性赔偿、依据销售者或平台承诺主张多倍赔偿等。此外,部分消费者以平台监管不到位为由,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样态百出:有“张冠李戴”型,例如冒用商标及品牌、虚假宣传商品材质和品类;有“无中生有”型,如虚假折扣、虚假高价值福袋等;也有“故弄玄虚”型,例如用“好评返现”、夸大商品宣传片播放量、虚构主播人设等诱导消费者下单。案件涵盖食品、服装、美妆、母婴用品、电子产品、珠宝文玩等多个行业,涉及传统电商、直播带货、二手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等多种商业模式。
新技术导致作假手段升级
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AI、算法等新技术的应用,进一步导致消费者更难辨识虚假宣传。
据介绍,一些商家虚构商品用途、夸大性能、隐瞒瑕疵,甚至通过“好评返现”、虚假代言、引导场外交易等方式诱导购买。此外,在直播带货场景下,部分主播通过虚构人设、恶意卖惨、夸张演绎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下单,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与此同时,部分平台对经营者资质审核不严,未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信息备案要求,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同时,平台对虚假宣传治理不力,未及时下架问题商品、扣除商家保证金,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部分二手交易平台提供的商品鉴定服务标准不透明,甚至为商家虚假宣传背书,而平台售后服务不到位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虚假宣传的能力,容易受到“全网最低价”“限时优惠”等夸大宣传的诱导而冲动消费,尤其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更易上当。此外,一些消费者购物时未留存完整的宣传页面截图、直播录屏等证据,导致维权难度增加。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虚假宣传手段不断升级。例如,一些商家利用AI技术假冒公众人物形象制作虚假广告,或利用网红达人进行“种草”营销,并通过算法精准推送,导致消费者容易“踩雷”。此外,部分虚假宣传广告的同一产品链接,会跳转至不同的网店,经营主体多为注册时间短、资质存疑的部分企业。
“AI技术降低虚假视频制作成本,让批量生产、快速传播、收割变现、注销换壳的欺诈营销快速形成闭环。”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仪军指出,传播这些虚假内容成本低、获利高,极易形成“低成本、高回报”的违法激励,加之名人IP、网红宣传自带流量,相关内容能快速吸引用户点击,平台算法往往也会优先推荐高互动内容,如此就容易形成“造假—流量—变现—更多造假”的恶性循环。
商家违约应履行高额赔偿
为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平台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有序发展。针对网络交易中多重交织的法律关系,北京互联网法院精准认定主体责任。如在直播带货领域,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如果不能证明已以足够明显方式标明其非销售者身份并指明实际销售者,则应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在“籍某与员某、广州某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主播未明确表明非销售者身份,应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对于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经营者承诺商品产地、材质、品级等与实际不符,或通过“福袋”等方式虚构价格优势,以及采用“好评返现”、虚假“播放量”诱导消费的,法院在相关案件中认定商家欺诈,支持消费者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食品药品领域,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帅某诉辛某”案中,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注虚假生产厂家及标准号,法院依法判决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在“张某诉某公司”案中,人参膏作为普通食品却宣传具有“抗恶控瘤、术后恢复”等功效,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并判决三倍赔偿。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严格审查经营者高额赔偿承诺。针对商家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法院将其视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经营者存在触发承诺的违约行为时应依约履行。如在“刘某诉袁某”案中,经营者承诺“假一赔十”,法院认定被告售假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在平台责任认定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谁过错谁担责”原则。一般情况下,平台提供销售者资质信息且无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者存在虚假宣传时,不承担责任。但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或对消费者作出承诺时,应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平台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实施虚假宣传但未采取措施时,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应完善管理机制可正面激励
仪军建议,经营者应诚信合法经营;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完善管理机制;消费者应提升法律意识,依法理性维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完善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特别在平台责任方面,仪军建议平台健全信用激励机制。除给予警告、扣除分数、限制流量、关闭功能、封禁账号等常规负面惩罚措施外,采取店铺信用加分、诚信商家评选等正面激励举措,根据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违法违规处置、消费者信用评价等情况对平台内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警示、内外公示、分类管理。
此外,仪军还建议完善纠纷处理规则和流程,畅通消费者与平台、商家的沟通渠道。对平台自营业务纠纷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对非自营业务纠纷鼓励先行赔付,并通过平台公告、商户指南、在线培训等方式帮助经营者提高化解消费纠纷的能力。
来源:子清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