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网友咨询:
什么样的人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备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的经济实力、资产或其他条件,但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通过制造虚假证据来歪曲事实,或者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执行人员及相关人员,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通过虚构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将自己的财产隐藏、转移到他人名下或其他地方,使法院无法查到可执行的财产,从而逃避履行义务。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如实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包括收入、存款、房产、车辆等各类财产信息。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在被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后,仍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例如,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一等座,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进行高消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没有合理的原因却不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不过,若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朱明律师补充: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朱明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20年,主要办理征地拆迁,婚姻家庭,经济纠纷等类型案件。
来源:法妞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