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户区装视频监控,是否侵害邻居隐私权?法院判了!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13 15:03 2

摘要:由于技术革新与成本降低,视频监控被人们广泛运用在对人身安全和财产保护中。但与私人场所紧密相连的住宅门口、走廊通道等非典型公共区域,其不同于私人空间的绝对自主安装,亦无法直接适用公共空间的严格备案制度,常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极易引发邻里之间关于隐私与安全的矛盾。本

由于技术革新与成本降低,视频监控被人们广泛运用在对人身安全和财产保护中。但与私人场所紧密相连的住宅门口、走廊通道等非典型公共区域,其不同于私人空间的绝对自主安装,亦无法直接适用公共空间的严格备案制度,常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极易引发邻里之间关于隐私与安全的矛盾。本案为一起家庭入户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引发的邻里纠纷——

案情回顾

小丽(化名)是一名27岁未婚女性,独自居住在长沙某小区高层住宅楼。小丽房屋所在楼层为两梯三户结构,出于独居的自身安全问题考虑,她在入户门上安装了某品牌智能可视门铃(含摄像装置)。该门铃具有人体感应与人形识别技术,摄录范围为电梯井及其进入口,门前人员移动或停留将触发自动拍照录像并远程推送。与小丽住宅相邻的房主小强(化名),房屋居中对向电梯,小强及家人出入须经小丽门前。小强认为,小丽安装的智能门铃侵犯其行踪隐私,要求拆除。入住两年来,双方多次因为门铃发生矛盾,社区调处、报警均无果,2024年底,小强遂诉至法院,诉请小丽拆除智能门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赔偿等损失8万元。

法院判决

雨花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小丽拆除其安装的入户门前的智能门铃;驳回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生效判决对隐私、安保防卫以及两者的冲突进行了分析评判,详述了判决理由。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对于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小强住宅到达电梯之间区域为其与外界连接的唯一通道,可以认定系私人空间的自然延伸,其中承载小强家庭内部活动线索、小强及其家人出入行踪信息,乃至小强家庭社会交往情况,属于个人隐私范围,依法受法律保护。

个人依法享有安保防卫权

小丽亦依法享有安保防卫权,但因其房屋所处特殊位置,应采取合理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对他人隐私影响,并尽力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其安装的可视门铃具有人体跟踪、智能摄录、自动存储、自主调整、远程控制等功能,超出日常安全观察需求,实有特定对象取证目的,小丽所使用设备以及对设备的使用方式致其可视范围现实覆盖日常小强活动空间,并存在数据能力以及传播条件,构成对小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予以纠正。

权利冲突时如何平衡?

本案纠纷实为双方此前冲突的延续,即便期间小强存在激愤之言,后续尚能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救济,无证据证明构成现实紧迫危险,即小丽不能仅凭忧虑而采取过度防御措施。

小丽提出部分遮蔽方案,鉴于设备所具功能及其安装位置,难以完全解决视角与数据管控问题,即仍不能合理排除小强疑虑,故对小强的拆除请求,予以支持。小丽安保需求可以另行通过更换观察设备、调整安装位置或协商安装公共监控等方式解决。小强还诉请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误工费用,但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受精神伤害严重程度以及物质损失具体情况,结合考虑整体纠纷发生发展过程,不再支持。

法院诚愿双方能够就此冷却事态,约束言行、克己容让,再寻契机修复邻里关系,尽早恢复各自生活安宁。

法官寄语

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通过,并将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通过明确建设规范、运行安全、信息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平衡了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视频监控技术的革新与成本的降低,不仅仅被适用于典型的公共空间,亦越来越广泛用于人们对个人、家庭和财产的保护,如与私人场所紧密相连的住宅门口、走廊通道等非典型公共区域,其不同于私人空间的绝对自主安装,亦无法直接适用公共空间的严格备案制度,更多时候处于一种无序状态,随之也引发了邻里之间对自身隐私安全的担忧。

本案中,因邻里之间素有矛盾,小丽采取安装私人视频监控方式初衷虽为自身安保之考虑,但因采集视频范围为他人出行唯一通道、承载他人活动路线、出入行踪信息,乃至家庭社会交往情况等,故引发了与邻里之间隐私权之对立。当隐私权与安保权利发生冲突时,应综合考量安装智能监控视频设备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限定采集空间范围、数据储存程度,平衡双方权利,按照比例原则定分止争。

来源:湖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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