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女士与郭某于2023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然而,离婚并未终结郭某的暴力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曾多次殴打李女士。离婚后,郭某变本加厉,对李女士进行各种骚扰和恐吓,包括:在李女士居住小区附近蹲守拦截;上门骚扰;不间断电话轰炸和发送恐吓短信;威胁称若孩子未
离婚不是家暴的终点。李女士与郭某离婚后仍遭受前夫的骚扰、恐吓甚至威胁到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最终李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
李女士与郭某于2023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然而,离婚并未终结郭某的暴力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曾多次殴打李女士。离婚后,郭某变本加厉,对李女士进行各种骚扰和恐吓,包括:在李女士居住小区附近蹲守拦截;上门骚扰;不间断电话轰炸和发送恐吓短信;威胁称若孩子未考入重点中学,就要与李女士同归于尽;要求与李女士复婚和给付其钱财;对李女士的父母进行电话骚扰,威胁称若不复婚将让其白发人送黑发人。
郭某的暴力行为不仅对李女士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也对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为保护自身和家人安全,李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法院核查,郭某承认存在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中,郭某在离婚后,采用多种方式辱骂、纠缠、骚扰李女士,甚至以死亡威胁,严重影响了李女士的正常生活,致其存在现实的危险中,李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本市河西区法院依法裁定:禁止其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人身安全的典型案例。法院于24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公安机关和居委会协助执行,确保令行禁止。
本案中,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因素,离婚后,双方分开居住,但郭某仍持续对李女士实施跟踪骚扰等行为。人民法院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24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加强对申请人的心理疏导和对被申请人教育引导,与公安、居委会共同做好保护令的实施工作,有效制止了离婚后家庭暴力行为。后经回访,郭某亦未再有暴力行为。
本案的裁判,对于引导婚恋关系结束后遭受侵害的妇女,积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