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检察|3·15特辑】揭开“降糖陷阱” “检察蓝”护消费之安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14 11:06 2

摘要:近日,在宽甸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售卖“假降糖丸”案件中,被告人孙某伙同被告人赫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保健食品“降糖丸”,该“降糖丸”为非正常渠道购入,且无相关合格证明及检验证明。经检测,该“降糖丸”非法添加西药成分二甲双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除指控孙某和

“检察蓝”护消费之安

消费安全

关乎着千家万户的

幸福安康与社会稳定

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

往往暗藏“大风险”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

一起来看看

检察官如何

护航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日

(图片源于网络)

近日,在宽甸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售卖“假降糖丸”案件中,被告人孙某伙同被告人赫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保健食品“降糖丸”,该“降糖丸”为非正常渠道购入,且无相关合格证明及检验证明。经检测,该“降糖丸”非法添加西药成分二甲双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除指控孙某和赫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外,还建议法院对其适用“从业禁止”措施。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孙某、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此外,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信息衔接沟通,并向公众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保障食品安全领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实从业禁止监管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依法及时纳入监管体系,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或采取相应禁止措施,切实维护食品领域安全。

消费者权益日

1.《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危害健康的,最高可处死刑。

2.《刑法》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3.《刑法》第72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五年内不得申请相关许可;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企业高管。

检察官提示

给消费者的“避坑指南”

✅ 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建议消费者从具备相关资质的平台和店铺购买药品,避免从非正规渠道或不明来源的供应商处购买药品。

✅ 留存证据维权:保留消费凭证、问题食品样本,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12315(消费者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

✅ 关注“从业禁止”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公布被禁业人员信息,消费前可登录官网查询商家资质。

给经营者的“法律警示”

❌ 莫存侥幸心理:从业禁止“终身追责”,一旦被禁,不仅丧失经营资格,还将列入行业“黑名单”!

❌ 网络销售非“法外之地”:通过外卖平台、直播带货销售问题食品,同样构成犯罪且从严惩处!

✅ 诚信才是“金字招牌”:专注提升食品质量,用口碑赢得市场,切勿为短期利益铤而走险。

食药安全是民生底线。今后,宽甸县检察院将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惩犯罪者、守护消费者、教育从业者,让“舌尖上的安全”从承诺变为可见的法治屏障,让“315诚信”不止于一日,而是365天的坚守!

来源:宽甸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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