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 | 朱熹《家礼》的理学内核与平民精神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14 11:20 2

摘要:“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指出了纯粹哲学思考的局限性。然而,在强调“知行合一”的儒家哲学传统中,对宇宙根源、本体及其生成过程的理解,与对良好社会秩序、终极人生价值的追寻却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指出了纯粹哲学思考的局限性。然而,在强调“知行合一”的儒家哲学传统中,对宇宙根源、本体及其生成过程的理解,与对良好社会秩序、终极人生价值的追寻却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南宋哲学家朱熹(1130—1200)有两部著作,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一部是《四书章句集注》,该书立足“理”的哲学体系,对《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展开理学化的经典诠释,在“五经”之外建构出“四书”的经典系统。另一部则是《家礼》,该书着眼于“事”的具体规范,设计出一套与平民社会相适应,以祠堂、木主、深衣、居家杂仪、冠、婚、丧、祭为主要内容的礼仪体系,为元、明、清三代民间日常生活提供了行为指南。

理学内核

与依托经典文本、诉诸历史传统来建构自身合法性的前代礼学不同,《家礼》是在理学框架下展开的,也必然以理学为理论内核。

朱熹在理气、理事、体用的理论架构中定义礼:“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万事万物是以天理为本体、以气为质料形构而成的,内在地蕴藏着“天理之自然而不可易”的根本原则。人类通过理解、掘发、摹写、运用这一原则,为人类社会建立起合理的秩序,谓之礼。故就其本体与生成而论,礼就是天理的呈现(“节文”在此乃呈现之意,而非增删之意),具有神圣性和超越性。以天理为合法性根源,礼自然具有了公共性、强制性,所谓“天叙天秩,人所共由,礼之本也”。礼一旦形成,就成为“人事之当然而不容已”的“仪则”,必然要求在人伦日用间得到彻底的践行。综合地看,礼是理气合一、贯穿理事、体用一如、彻上彻下的。这一定义显著地发展了前代礼学理论,体现出鲜明的宋代理学特质。

朱熹对礼的理学建构还表现在鬼神论上。礼莫重于丧、祭,而丧、祭二礼的成立自然以祖先神灵的存在为前提。在朱熹看来,鬼神可以从阴阳二气的角度得到解释。祖先神灵固然是阴阳二气的产物,但作为阴阳之灵又是具有知觉能力的。故子孙凭借得自祖先的气,以虔诚的态度加以祭祀,就能招致祖先神灵的“感格”:“他气虽散,他根却在这里;尽其诚敬,则亦能呼召得他气聚在此。”朱熹以阴阳二气来理解鬼神,维护了理学体系的完整性,用感通理论来解释祭祀,维护了丧葬、祭祀等礼仪的必要性。由此形成了一种基于理性主义的鬼神观,与佛、道二氏的宗教祭祀观念区别开来。

平民精神

朱熹《家礼》的平民精神,首先体现为面向平民社会制定过渡礼仪。过渡礼仪是指保护人们顺利地通过人生重大转折点的仪式。一是分隔仪式,发生在与原有社会关系脱离和隔绝的阶段,如丧葬礼。二是边缘仪式,发生在从一种状态进入另一种状态的中间阶段或等待阶段,如冠礼、笄礼。三是聚合仪式,即与新的社会关系结合为一体的阶段,如婚礼、祭礼。朱熹《家礼》精心建构起一整套士庶通行的冠、婚、丧、祭“四礼”体系,其着眼点就在于跳出传统礼学对古代礼经的诠释和复杂礼学问题的讨论,为宋代平民社会提供一个可以施行的礼治方案,引导平民百姓过一种礼仪化、道德化的生活。

朱熹《家礼》的平民精神,还体现为家庙制度、神主制度、祭祀世数等问题上的礼学突破。宋代以前的礼制是建立在“世官世爵”的贵族社会基础之上的,故在立庙、作主和祭祀世数等问题上均采取严格的贵贱分立的态度。唐宋之际贵族社会解体,代之而起的是“贵不长贵,贱不长贱”的平民社会。高官显贵或囿于曾经的平民身份,或顾虑子孙无法长保富贵,并不敢依照传统礼制立庙、作主、祭祖先,以致相关礼制竟成空文。朱熹《家礼》顺应了平民社会的新常态,提出了家必有庙、庙必作主、祭及高祖的核心主张。所谓家必有庙,即所有家庭都应当建立祠堂,作为举行冠、婚、丧、祭礼的主要礼仪场所。所谓庙必作主、祭及高祖,即所有家族都应当为高、曾、祖、考四世祖先立神主并予以祭祀。这一石破天惊的礼学改革,打破了传统的“贵族—平民”二元结构,推动祠堂、木主、祭礼制度向平民社会下沉,从而让普通民众也有资格参与到儒家礼仪实践中来。

朱熹《家礼》的平民精神,还体现为随顺俗情。按照传统儒家的礼制规定,祭礼只在家庙而非墓地举行,时间也以春、夏、秋、冬四时的第二个月为正祭。但到了宋代,民间已有清明节、中元节、十月初一举行墓祭的礼俗,也常常在清明、寒食、端午、中元、重阳等民间俗节祭祀祖先。朱熹《家礼》大胆地采用了这些民间俗礼,并为其设计了专门的礼仪流程。尽管朱熹的好友、理学家张栻对此予以严厉批评,但朱熹的回答颇具智慧:“至午日能不食粽乎?重阳能不饮茱萸酒乎?不祭而自享,于心安乎?”礼的意义就在于调节人情,导之于正。民间百姓既然基于朴素的道德情感,普遍施行墓祭、节祠,好的做法就是顺应礼俗、鼓舞民情,而非一味地僵化复古、加以抑制。

上行下贯

理学内核和平民精神赋予《家礼》以合理性与现实性。随着朱熹理学官方正统地位的确立以及在民间的广泛传播,《家礼》也通过“上行”和“下贯”两条路线获得了无与伦比的影响力。

“上行”即《家礼》被纳入国家礼典、法典。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家礼》“婚礼”曾被单独颁布天下。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家礼》全文被分门别类地纳入《大明集礼》吉、凶、嘉三礼之中。但由于《大明集礼》没有公开颁行,民间社会生活仍无礼可依,于是明成祖下诏“颁《文公家礼》于天下”,冠、婚、丧、祭都按照《家礼》行事,至此《家礼》的“礼典化”宣告完成。《家礼》的“法典化”则与《大明律》的编修相关。《大明律》中“户婚”“丁忧”等条款,实际上是以《家礼》“婚礼”“丧礼”为礼学背景来制定的。

“下贯”即《家礼》在民间社会的普遍推行。元、明、清三代,《家礼》与老人、宗族、乡约、保甲等制度相结合,为教化民众、组织社会、治理地方提供了礼仪原则。学者们也对注解、改写、推行《家礼》保持高度热情,衍化出《家礼仪节》《家礼全书》乃至治家格言、族规祖训、乡礼乡约等实践礼学文献。《家礼》还通过家风家训、民间俗讲、戏剧曲艺等形式,以一种润物无声的方式影响社会大众,塑造着中国人的文化心理和生活方式,深入人心,传诸久远。在这个意义上,《家礼》成为维系传统礼治社会秩序的权威经典。

朱熹《家礼》不只是理解传统中国的重要切入点,同时也是活的礼乐文明传统。时至今日,《家礼》冠、婚、丧、祭的礼仪设计以及慎终追远、收亲睦族的礼义价值仍在民间社会产生着或隐或显的影响,并伴随着华人华侨的足迹传播至世界各地。秉承“礼时为大”的精神,在新的社会实践中推动朱熹《家礼》的创造转化和范式更迭,可以为当下的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历史经验,也可以为未来的理想人类社会秩序建构贡献东方智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卫湜《礼记集说》文献整理的宋代礼记学研究”(20BZX060)阶段性成果)

来源:大自在文化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