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相关生物识别信息应取得个人同意 最新要求发布

摘要: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日前发布《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要求》提出:

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处理个人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范围;

当对真实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应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报料/维权通道/内容合作:邮箱;taihainet@163.com;或拨打热线0592-5353158。

来源:台海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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