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发展 | “海右名士”专业人才——文化艺术人才支持政策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14 18:54 3

摘要:重点支持培养一批造诣较高、成绩显著、潜力较大的宣传文化领域优秀中青年人才,重点突出新闻舆论、文艺文旅、出版发行、国际传播、互联网宣传、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精神文明建设等宣传文化领域,每 2 年评选 1 次。

“宣传文化领军人才”

01 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培养一批造诣较高、成绩显著、潜力较大的宣传文化领域优秀中青年人才,重点突出新闻舆论、文艺文旅、出版发行、国际传播、互联网宣传、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精神文明建设等宣传文化领域,每 2 年评选 1 次。

02 支持政策

每次选拔 20 人左右,每人每年资助 1 万元,管理期 2 年。

03 申报条件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人才必须具备政治坚定、品德优良、爱岗敬业和实绩突出的基本条件;

2. “宣传文化领军人才”年龄一般在 50 周岁以内,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带动力,获得专业领域省级以上权威奖项;

3. 为扩大人才培养选拔的覆盖面,根据有关规定和不重复奖励原则,入选上级及相关市级同类人才奖励支持的,不再重复参与选拔。

04 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联系处室:干部处 0531—51701211

“宣传文化骨干人才”

01 支持对象

重点突出新闻舆论、文艺文旅、出版发行、国际传播、互联网宣传、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精神文明建设等宣传文化领域,支持培养一批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实绩突出的基层宣传文化人才,每 2 年评选 1 次。

02 支持政策

每次选拔 40 人左右,每人每年资助 5000 元,管理期 2 年。

03 申报条件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人才必须具备政治坚定、品德优良、爱岗敬业和实绩突出的基本条件。

2. “宣传文化骨干人才”主要面向各区县基层选拔,包括优秀民间文化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优秀文化人才。年龄一般在 55 周岁以内(候选人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放宽),长期在一线工作,为当地宣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获得专业领域县级以上荣誉。

3. 为扩大人才培养选拔的覆盖面,根据有关规定和不重复奖励原则,入选上级及相关市级同类人才奖励支持的,不再重复参与选拔。

04 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文化艺术优秀人才百人行动”

重点扶持“艺术大师”“艺术名家”“首席艺术家”“高层次艺术人才”“青年艺术之星”“优秀民间艺人”和“优秀艺术人才团队”等七类项目,其中,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 300 万元。申报主体为济南市国有艺术创作演出单位。

(一)“艺术大师”

01 支持对象

面向全国从事舞台艺术的代表性杰出人才,采取“项目主导”“一事一议”的方式,以柔性引进为主,每次引进扶持不超过 2 人,扶持期 2 年。由申报单位拟定工作协议,成立“艺术大师工作室”。

02 支持政策

1. 给予“艺术大师工作室”资助资金 200—300 万元,分 2 年发放,每年发放 100 万元。如第 1 年“艺术大师工作室”创作的艺术作品、培养的艺术人才获省级以上奖励扶持或取得其他显著成效,第 2 年追加 100 万元绩效资金,由申报主体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扶持期内未能履行职责或未达到约定的效果,则解除协议, 不再拨付后续资助资金。

2. 资助资金的 50% 用于支付艺术大师创作经费和工作补贴,50% 用于艺术大师在济期间开展艺术创作、打造艺术作品、培养青年人才或参加演出、举办活动等日常工作经费。追加的绩效资金,用于项目的进一步打造提升。

3. 由艺术大师主创或主演的舞台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省级常设性奖励的,参照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鼓励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的十项措施(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03 申报条件

1. 从事舞台艺术创作表演(编剧、导演、表演、作曲、舞台美术等)工作一般应在 15 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全国所属专业领域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和权威影响力。

2. 曾获文化部“文华表演奖”或“文华单项奖”,或中国戏剧“梅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等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重要奖项之一;或者主创(主演)的艺术作品曾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等国家级重要奖项之一。

3. 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04 申报时间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有成熟的项目可以在该年度内适时申报。

05 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牵头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处室:艺术处 0531—51708744

(二)“艺术名家”

01 支持对象

主要面向济南市国有艺术创作演出单位从事舞台艺术的代表性领军人才,同时鼓励柔性引进山东省内艺术创作演出单位或驻济高校从事舞台艺术的名家大师,每次引进扶持不超过 8 人,扶持期 3 年。由申报主体与艺术名家签订工作协议,成立“艺术名家工作室”。

02 支持政策

1. 给予“艺术名家工作室”资助资金 50 万元,分 3 年发放,前 2 年每年发放15 万元,第 3 年发放 20 万元。扶持期内未能履行职责,则解除工作协议,不再拨付后续资助资金。

2. 资助资金的 30% 用于支付艺术名家创作经费和工作补贴,70% 用于开展艺术创作、培养青年人才、参加演出、创作采风、举办活动等日常工作经费。

3. 艺术名家扶持期内成效突出的,由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连续扶持。

03 申报条件

1. 从事舞台艺术创作表演(编剧、导演、表演、作曲、舞台美术等)工作一般应在 15 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省内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

2. 曾获省级以上常设性文艺评比赛事个人大奖,或者领衔主创(主演)的作品曾获省级以上常设性文艺大奖;

3. 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04 申报时间

每 3 年一届,申报时间为该年度 7—8 月,具体时间以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05 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三)“首席艺术家”

01 支持对象

主要面向济南市国有艺术创作演出单位从事舞台艺术的现有高层次人才,以及引进的国内从事舞台艺术的名家大师,每次聘任不超过 5 人,聘期 3 年,由申报单位按照不同岗位条件与人才签订聘任协议。

02 支持政策

1. 经过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首席艺术家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待遇。

2. 对于首席艺术家,聘期内每年给予 6 万元资金补贴,并实行年度考核。聘期内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未达到预期目标或离开工作岗位的,则解除协议,不再拨付资金补贴。

3. 对于聘期内成效突出的,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4. 对于引进的首席艺术家,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或办理入编手续。对于在编的首席艺术家,5 年内不得辞职或办理工作调动。同一人才符合多项济南市人才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03 申报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和职业道德,德艺双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2. 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 C 类人才认定标准;

3. 从事编剧、导演、表演、舞台美术等专业的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艺术人才,在省内外本专业领域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和重要影响力;

4. 曾获国家级常设性艺术赛事展评活动个人大奖,或领衔主创(主演)的作品曾获国家级常设性文艺大奖;

5. 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04 申报时间

每 3 年一届,申报时间以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05 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牵头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处室:组织人事处 0531—51708790;艺术处 0531—51708744

(四)“高层次艺术人才”

01 支持对象

面向优秀艺术人才,按照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结合人才能力水平、业绩贡献和申报主体实际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时引进。

02 支持政策

1. 根据人才的不同层次,给予 20—30 万元工作生活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同一人才符合多项济南市人才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 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任用,并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支持。

03 申报条件

1. 在国有艺术创作演出单位从事编剧、导演、表演、美术等专业的艺术人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高等院校从事编剧、导演、表演、美术等专业的教学教研人员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艺术人才。

2. 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曾获省级以上常设性文艺个人大奖,或者领衔主创(主演)的作品曾获省级以上常设性文艺大奖。

3. 须与申报主体签订 5 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04 申报时间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时引进。

05 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五)“青年艺术之星”

01 支持对象

面向济南市国有艺术创作演出单位优秀青年艺术人才,每次扶持不超过 10 人,扶持期 3 年。由申报主体与其签订培养发展协议。

02 支持政策

1. 给予“青年艺术之星”资助资金 12 万元,分 3 年发放,第1 年给予 3 万元,第 2 年给予 4 万元,第 3 年给予 5 万元。扶持期内未能完成约定任务或者成效不明显的,不再拨付后续资助资金。

2. 资助资金的 50% 用于“青年艺术之星”个人补贴,50% 用于申报主体围绕“青年艺术之星”开展艺术创作演出等活动费用。

3. 支持“青年艺术之星”拜师学艺,扶持期内跟随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艺术名家学艺的,再一次性给予 3 万元资金补助,用于授课、学习、拜师、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

03 申报条件

1. 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 业务精湛、技艺纯熟,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参加过省级以上重大展评赛事,获得过省级以上常设性重大奖项,或者在艺术类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剧本、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等作品;

3. 参加“泉荷奖”济南市系列艺术赛事并获得一等奖,或者为济南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04 申报时间

05 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六)“优秀民间艺人”

01 支持对象

面向济南市长期从事戏曲、曲艺、器乐、声乐、舞蹈等艺术创作表演和展示活动的民间艺术人才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次扶持不超过 10 人,扶持期 2 年。由申报主体与其签订扶持发展协议。

02 支持政策

1. 给予“优秀民间艺人”资助资金 5 万元,分 2 年发放,第 1 年给予 2 万元,第 2 年给予 3 万元。扶持期内未能完成约定任务或者成效不明显的,不再拨付后续资助资金。

2. 资助资金 50% 用于“优秀民间艺人”个人补贴,50% 用于申报主体开展艺术创作演出以及传艺授徒等相关活动。

03 申报条件

1. 取得省级以上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或具有相关艺术等级资格证明,或者入选省级以上重大民间艺术展演和赛事活动;

2. 能够长年坚持从事民间艺术展演活动和积极开展技艺传授的市级以上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04 申报时间

05 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牵头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处室:公共服务处 0531—51708724;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0531—51708709

(七)“优秀艺术人才团队”

01 支持对象

“优秀艺术人才团队”面向代表济南市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国际级常设性艺术赛事展评和重大文化活动的全市国有创作演出优秀团队。

02 支持政策

1. 创作的大型舞台剧目参加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常设性艺术赛事展评或重大演出活动,参加重大国际艺术赛事或参与“一带一路”文化交流,给予 80 万元资助资金;参加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主办的常设性艺术赛事展评或重大演出活动,给予 30 万元资助资金。

2. 创作的小型舞台剧目、优秀节目或优秀美术作品参加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常设性艺术赛事展评或重大演出展览活动,参加重大国际艺术赛事或参与“一带一路”文化交流,按照规模大小和团队阵容给予资助:10 人(含 10 人)以下的给予 15 万元资助资金,11 人至 15 人的(含 15 人)给予 25 万 元资助资金,15 人以上的给予 40 万元资助资金;参加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主办的常设性艺术赛事展评或重大演出展览活动,按照规模大小和团队阵容,10 人(含 10 人)以下的给予 5 万元资助资金,11 人至 15 人(含 15 人)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资金,15 人以上的给予 15 万元资助资金。

03 申报条件

创作的大型舞台剧目、小型舞台剧目、优秀节目或优秀美术作品能够代表济南市参加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常设性艺术赛事展评或重大演出展览活动;参加重大国际艺术赛事或参与“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参加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主办的常设性艺术赛事展评或重大演出展览活动。

04 申报时间

每年度 7—8 月,具体时间以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05 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来源:济南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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