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们通常称之为“法考”,含金量极高、通过率极低。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机关创建,鼓励检察人员考取证书、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建设好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特别策划推出【法学自习室】专栏,开展面向全体检察人员的“法考”助考培训工作。摘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们通常称之为“法考”,含金量极高、通过率极低。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机关创建,鼓励检察人员考取证书、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建设好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特别策划推出【法学自习室】专栏,开展面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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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工人上门安装盥洗池,原来家里有一个旧的,所以需要先拆除旧的再安装新的。工人说拆除要收费,商家说他们只向第三方购买了安装服务,不包括拆除,买方就单独给工人支付了拆除费50块,拆除旧机器的过程中损坏了墙面40块,安装新机器的过程中工人不小心打碎了一个杯子60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商家支付 150
B.工人赔付40
C.商家赔付 60
D.工人赔付 100
正确答案是:BC
【解析】买家与商家构成对盥洗池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该服务包括在买卖合同关系内,故A项错误。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工人的失误,打碎了买家的杯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买家可以向商家主张赔偿损失60元,C项正确。买家与工人之间构成对拆除盥洗池工作的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工人承担,故买家有权向工人索赔墙面的损失费用40元,B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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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对“春秋决狱”解释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根据这一解释,下列选项是正确的?
A.以《春秋》等经义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B.《春秋》决狱的核心是实行“论心定罪”原则
C.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既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D.父亲和别人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却误伤父亲。依照汉律,儿子殴打父亲应当处死。董仲舒根据《春秋》决狱原则,认为虽应判处儿子死刑,但应当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即“秋冬行刑”
正确答案是:ABC
【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A项正确。题干所引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对“春秋决狱”的解说,是强调审判时应当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即在着重考查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区分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这表明《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认定犯罪给予严惩。B项正确。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其消极作用也相当明显。因为专以“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的口实,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C项正确。根据“论心定罪”原则,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而非判处死刑。再者“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统治者根据董仲舒提出的“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秋冬行刑”制度非直接源于《春秋》决狱原则。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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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雷某诉讼离婚,第一次没离成。分居两年后再次起诉,宋某不同意离婚。诉讼期间雷某转移财产,把自己的租金所得转移到父亲账户,租金来自于雷某婚前自己全款购买的而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租金所得是雷某个人财产
B.房子是雷某个人财产
C.应当判决离婚
D.雷某应当少分
正确答案是:BCD
【解析】夫妻一方婚后将个人所有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虽然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孳息,但是夫妻一方作为出租人对房屋负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夫妻一方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租金属于经营性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A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C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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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正确答案是:ABD
【解析】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本题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甲剧团和乙剧院,演员曾某、潘某、廖某也与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故A项错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型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只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合同关系乃是基于合法的行为产生的,因此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B项错误。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是针对特定的主体的,所以属于相对权利义务,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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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甲乙两村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请求镇政府调解,甲村对调解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
B.王大锤、王二锤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许可,该局经过市局批准后,向王二锤下出许可决定,王大锤对该许可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
C.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因陈某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15台,陈某对扣押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D.市政府对区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监督,王三锤对该监督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正确答案是:AD
【解析】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性,是事实行为,故A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王大锤是“竞争权型”行政相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属于受案范围。扣押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作出之日已经实际地损害了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是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可见,扣押虽然是临时性的行政强制行为,但是其对当事人的财物实施了物理性的控制,剥夺了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和使用,属于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实质性损害,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C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市政府对区政府工作的监督属于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可诉,故D项不属于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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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玉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