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遵义市自然资源局公开通报3起自然资源领域违法建设典型案例,旨在严厉打击各类自然资源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建设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全民守法护法用法意识。
近日,遵义市自然资源局公开通报3起自然资源领域违法建设典型案例,旨在严厉打击各类自然资源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建设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全民守法护法用法意识。
一、某公司超审批规模违法建设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4日,绥阳县自然资源局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线索,对某公司涉嫌违法建设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超工程规划审批面积120.4平方米(商业用房)。其超审批部分与合法部分建筑物无法分割,绥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没收违法收入480396元。基于该公司正处于破产重组阶段,执法部门按照公司法破产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4月25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4年6月11日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该案于2024年6月13日结案。
执法效果及意义:绥阳县自然资源局开展规划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严格执行法律,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坚持公正执法,捍卫了法律尊严,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案
案情简介:红花岗区执法部门接到上级交办件,某公司在红花岗区某地的公共用地上违规修建房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经调查,涉案房屋为一层钢架结构板房,总建筑面积624平方米,占用土地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属小区公共活动空间。红花岗区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15个工作日内拆除公共面积及国有建设用地上624平方米钢架板房;对违法建设的624平方米钢架板房,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00元/平方米)百分之五的罚款,共处罚款15600元。基于该公司正处于破产重组阶段,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也未自行履行缴纳罚款和拆除违法建设等义务,红花岗区自然资源局向破产管理人申请了债权,向辖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后对该案作出结案。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向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和公告。期限届满后,辖区人民政府责成忠庄街道办事处已依法对该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执法效果及意义:该案在案件调查、取证、处罚、执行等环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恢复了被侵占的公共道路、消防通道等空间,既捍卫公共利益,又保障公民权利,也消除了安全隐患,避免了因建筑结构、消防通道堵塞等引发的安全事故发生。执法部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某公司非法占地破坏耕地案
案情简介:播州区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占用播州区泮水镇遵金村土地修建高速公路。播州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月7日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该宗地占地面积为11847平方米(其中耕地513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494平方米、建设用地2217平方米)。播州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月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11847平方米土地,没收建构筑物8955平方米,并处罚款2211900元。该公司已履行处罚义务,该案于2025年1月22日结案。
执法效果及意义: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将耕地改作他用,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守护耕地红线上展现出十分坚决的态度,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某公司非法占地后,及时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取得和利用土地,否则教训沉痛。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彭林元
编辑 徐涛
二审 谢巍娥
三审 干江东
来源:天眼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