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消委会调解假冒槟榔消费纠纷案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20 11:03 4

摘要:近期,安岳县消委会分别接到消费者张某和李某对某品牌槟榔干的投诉。2024年11月5日,张某在安岳县某网吧购买某品牌槟榔干1袋,感觉味道异常,怀疑买到假货;2024年11月8日,李某在某超市购买同品牌槟榔干2袋,扫码显示非正品。两位消费者先后向安岳县消委会投诉,

核心提示:近期,安岳县消委会分别接到消费者张某和李某对某品牌槟榔干的投诉。2024年11月5日,张某在安岳县某网吧购买某品牌槟榔干1袋,感觉味道异常,怀疑买到假货;2024年11月8日,李某在某超市购买同品牌槟榔干2袋,扫码显示非正品。两位消费者先后向安岳县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赔偿。……(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案情简介】

近期,安岳县消委会分别接到消费者张某和李某对某品牌槟榔干的投诉。2024年11月5日,张某在安岳县某网吧购买某品牌槟榔干1袋,感觉味道异常,怀疑买到假货;2024年11月8日,李某在某超市购买同品牌槟榔干2袋,扫码显示非正品。两位消费者先后向安岳县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处理过程:

安岳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联系两位消费者。经查,消费者购买的某品牌槟榔干,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商均为海南某品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喷码区标有合格字样,但扫描二维码显示“非正品”。消委工作人员拍照取证后,将线索移交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上述两家经营者均是从游商处采购槟榔干,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判断所购商品真假。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安岳县消委会共同联系该公司,协助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上述消费者购买的某品牌槟榔干进行辨认。根据该公司的辨认意见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认定涉案槟榔干为假冒商标产品。依据上述认定结果,两家经营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槟榔干,分别处以300元、5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委会调解后,网吧经营者退回张某30元,并赔偿500元;超市经营者退回李某60元,并赔偿500元。至此,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一、消费者怀疑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可以选择与经营者协商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因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

二、经营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没收侵权产品,并给予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经营者采购货物时,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进货,选择信誉良好的供货商,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受到法律惩处。

【资阳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罗涛律师点评】

本案中,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假冒产品,构成侵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消委会调解有效,消费者获赔满意,体现了法律保护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日期:2025-03-19

来源:食品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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