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直播间买到问题商品,只能找卖家维权吗?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20 11:10 3

摘要:小北提问:小北在某明星的直播间里买了一套化妆品,收到货后发现外包装很粗糙,怀疑买到假货,于是联系该明星直播间的客服人员。但客服人员说,该款化妆品不是他们直播间直接销售的,售后要找某某公司。

小北提问:小北在某明星的直播间里买了一套化妆品,收到货后发现外包装很粗糙,怀疑买到假货,于是联系该明星直播间的客服人员。但客服人员说,该款化妆品不是他们直播间直接销售的,售后要找某某公司。

小北经过沟通发现,该明星直播间主要负责宣传推广,实际销售商家是某某公司。小北觉得不合理,自己明明是冲着该明星的影响力,才在直播间购买化妆品。现在买到问题商品,却要去找一个根本没有听过的公司维权。

那么,在直播间买到问题商品,就只能找卖家维权吗?

消条锦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小京回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直播间销售商品作为网络销售的一种形式,同样需要在直播首页或视频画面中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说明真实销售商家的名称和标记,如果是由其他商家提供商品的,还应向消费者提供该商家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如果直播间运营者没有通过直播视频等方式以显著方式标明真实销售商家名称,消费者在不知道商品并非直播间销售的情况下,购买到问题商品,可以直接找直播间维权。

该明星直播间运营者事先没有通过直播视频等方式以显著方式标明真实销售商家名称,事后才告知直播间只负责宣传推广,实际销售商家是某某公司。因此,小北可以直接找该明星直播间运营者维权。

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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