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申请“悟空”等神话商标:文化传承与商业价值的碰撞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20 20:00 3

摘要:几百年前诞生在民间传说之中,随着四大名著之一《西游记》而被世人所知——历史的长河静静流淌,“孙悟空”这一家喻户晓的形象及其故事一直在民间流传。而随着如今传统文化传播的兴盛,悟空也被多方改编成动画、电影、电视剧等形式的作品,成为了新时代最闪耀的中华文明符号之一。

文化传承与商业价值如何兼得?

作者 | 布鲁斯

几百年前诞生在民间传说之中,随着四大名著之一《西游记》而被世人所知——历史的长河静静流淌,“孙悟空”这一家喻户晓的形象及其故事一直在民间流传。而随着如今传统文化传播的兴盛,悟空也被多方改编成动画、电影、电视剧等形式的作品,成为了新时代最闪耀的中华文明符号之一。近年来,随着诸如《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等电影作品的广受好评,尤其是去年国产3A游戏大作《黑神话:悟空》的火爆出圈,悟空已经逐渐被全球人民所熟知。

前不久,有多家媒体援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报道,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悟空”“华为悟空”“Wukong”“HUAWEI Wukong”商标,国际分类均为科学仪器,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等待实质审查。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华为已申请注册“精卫”“雷震子”“洛神”“二郎神”商标。

华为近期提交的“悟空”“华为雷震子”“二郎神”等商标注册申请的记录(来源:中国商标网)

申请“悟空”注册商标的不在少数,远不止华为一家。目前,笔者从中国商标网共检索到8621件含有“悟空”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一植根于中华文化底层的重要形象的受认可和喜爱程度可见一斑。

中国商标网上共检索到8621件含“悟空”商标注册申请记录(来源:中国商标网)

含“二郎神”的商标注册申请也有303个:

中国商标网上共检索到303件含“悟空”商标注册申请记录(来源:中国商标网)

含“精卫”的也有560个:

中国商标网上共检索到560件含“精卫”商标注册申请记录(来源:中国商标网)

不得不说,华为选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这些神话人物,在中国文化中具有广泛的认知度和深远的影响力。通过将其注册为商标并应用于科技产品中,能够让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焕发出新的活力,让更多人了解和关注中国古代神话故事及其背后的文化内涵。

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将传统文化元素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体现了华为在品牌建设上的创新思维。这种融合不仅可以为科技产品赋予独特的文化魅力,还能展示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和时代价值,有助于推动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为科技发展注入更多的文化内涵和创意灵感。

另一方面,这些富有神话色彩的商标,显然也激发了人们对科技与文化融合的兴趣和期待,不仅可以为华为带来更多的品牌曝光和市场机会,还能够促进社会对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承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对于华为将神话人物名称申请注册商标一事,有网友就表示支持华为,认为“有文化底蕴,更容易记”。

当然,也有部分网友认为,企业将一些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符号性词汇申请注册为商标,是否会有“公器私用”之嫌?

不过也有网友回复认为,申请注册神话人物名字的早已比比皆是,这事得“一碗水端平”。

网友们的担心可以理解,那么将神话人物名称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如何看待呢?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并未明确禁止对神话人物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神话人物名称属于文字的一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商标形式,如果没有违反商标法申请注册条款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只不过,申请将神话人物名称注册为商标,应当注意这一标识需具备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并且其不能违反商标法中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如不具有不良影响、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例如近期大火的“哪吒”相关的一些文字、图形等传统形象已被影视公司出品方成功注册。

也就是说,神话人物名称依法是允许被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品牌和产品,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混淆问题对于已经被人们熟知的公有领域神话人物名称的商标注册而言,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点问题。由于神话人物名称通常伴随着多个不同申请人商标共存的局面,如何将自己所申请注册的涉神话人物名称商标与他人的区别开来,是需要商标申请人认真对待的,否则商标注册将会因与他人注册在相同类别上的商标近似容易产生混淆等问题,而面临被驳回、宣告无效的处境。

另外,一些商标申请人会将带有神话人物形象图形的标识提交注册申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神话人物形象是来自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例如图书绘本、漫画动画、影视游戏等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角色形象),则这一形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果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则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识就会违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规则。

众所周知,诸如“悟空”“哪吒”“二郎神”等神话人物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在民间广为流传,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文化财富。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看,它们应该属于公共领域,供人们自由地传承、传播和演绎,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事实上,即使这些神话人物名称被注册为商标,大家也大可不必过于担心。公众在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名称。例如,人们可以在文学创作、学术研究、民间艺术表演等非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这些神话人物名称,而不受商标注册的影响。

甚至,一件神话人物名称商标即使已经获准注册,也并非可以完全排除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某个商标已经在市场上被他人在先合法使用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其他人不应通过恶意抢注来排除其正当使用。

商标审查层面上,商标审查部门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神话人物名称或形象,需谨慎审查其是否违反商标法中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如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并应当严格审查其显著性,如果相关标志缺乏显著特征,或者仅仅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应予以注册。

此外,企业在对神话人物名称等公有领域资源进行商标注册和商业使用时,应深入挖掘其背后的文化内涵,将积极元素与企业的品牌理念和产品价值相结合,实现文化传承与创新性应用的平衡,实现企业品牌附加值提升和优秀传统文化发扬传承的双赢。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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