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16岁女生签约做主播被索赔,法院咋判?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21 03:40 5

摘要:2022年1月,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小桐(化名)与洛阳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主播经纪协议》及《竞业保密协议》,合同约定洛阳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小桐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如有第三方联系或

近些年,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

部分未成年人受到其光鲜亮丽表象的吸引

想要投身其中当“网红”

甚至独自与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可一旦产生纠纷

谁来承担这份风险呢?

一起看看宜阳法院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小桐(化名)与洛阳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主播经纪协议》及《竞业保密协议》,合同约定洛阳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小桐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如有第三方联系或邀请小桐参与线上演艺活动时,应当及时通知A公司,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线上合约。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并获取相关收益。

2022年7月,小桐离开A公司,2022年12月-2023年2月,小桐未经A公司同意,在“B传媒”从事直播演艺。A公司要求其停止该行为并继续与A公司合作遭拒,酿成纠纷,A公司将小桐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小桐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违约金10万元。

原告洛阳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造成原告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被告小桐

本人在签订协议不满17周岁,正在上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未征得监护人同意,故该协议合同无效。原告利用提供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诱导自己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告具有明显过错。

审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洛阳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小桐的起诉。

宜阳法院裁定准许洛阳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思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王小飞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小桐虽已满16周岁,但仍是在校学生,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协议未经小桐父母同意或者其他监护人追认,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A传媒公司讲明了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活动的限制,A传媒公司认识到了其主张依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洛阳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小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业态的迅速发展,做主播、当“网红”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在这一潮流下,未成年人违规提供直播服务、出镜短视频等现象并不少见。对未成年人当主播进行限制,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与规范,先后出台《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等,严控未成年人从事直播活动。

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释法明理,A传媒公司认识到规范未成年人直播活动的重要性,撤回起诉,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也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对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加以限制,才能确保网络直播内容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职业观,帮助他们在多元环境中保持清醒理智、实现健康成长。这也是本案的价值取向所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6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来源:素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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