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您对“在车内容留他人吸毒”有何看法呢?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或来稿参与讨论。对于在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将结合阅读量酌情给予奖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还将对原创文章进行评奖并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快来投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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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陈某某与徐某某相识,2024年2月至3月,由徐某某出资,陈某驾驶车辆前往购毒,购毒后两人在陈某某驾驶的车内共同吸食毒品2次。2024年4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徐某某及其朋友梅某某一起在KTV中唱歌喝酒,酒后三人协商由梅某某出资购买毒品共同吸食,后陈某联系贩卖毒品的余某某,并驾驶借来的车辆前往余某某处购毒,余某某提出要共同吸食,遂陈某某驾车至徐某某家附近,四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共同吸食了毒品。
(案例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官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总结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允许其在自己实际管理、控制的场所内实施上述行为,或者主动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场所的支配性及对吸毒行为的容认性,其本质是通过空间控制助长毒品滥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从行为方式看,容留行为具有双重特征:主动性与被动性并存。具体表现为:(1)主动提供场所,如专门租赁房屋供吸毒者聚集,或在营业性场所设置隐蔽吸毒区域;(2)默示容留,即明知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毒却未予制止,例如网约车司机发现乘客在车内吸食电子烟状毒品后放任不管。无论有偿或无偿,只要存在实质性的场所提供或容留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以牟利为目的的高频次容留(如开设“嗨包”的娱乐场所)通常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从容留场所的范畴看,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均可能成为犯罪场域:(1)传统物理场所包括行为人拥有使用权或管理权的住宅、酒店客房、仓库等封闭空间;(2)经营性场所如酒吧、KTV包厢、洗浴中心等,若管理人员对包厢内吸毒行为视而不见,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容留;(3)移动空间包括私家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司法判例中曾出现网约车司机默许乘客车内吸毒的案件;(4)网络虚拟空间如加密通讯群组、直播房间等,若行为人创建或管理此类空间并纵容吸毒行为展示、交流,可能被认定为新型容留方式。
本罪的成立需满足主客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需明知他人实施吸毒行为且有意容留,司法中常通过场所特殊性(如提供吸毒工具)、高额场地费、隐蔽性改造等事实推定“明知”;客观上须存在对场所的实际控制力,短暂出借(如临时离开住所默许朋友吸毒)亦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35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容留他人吸毒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涉及未成年人吸毒、聚众吸毒或形成规模化容留产业链,将升档量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监制:张永江
来源:汽车小军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