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庆的小王、小李、小红等人组成“地推”团伙,在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平利县、汉滨区、紫阳县境内进行“地推扫码”生意。他们在广场、小区等人流量密集地区,以送保温杯、洗衣液等小礼品为由摆设地摊,引诱群众扫描从上线处获取的二维码,进入微信群,在群内实施诈骗。
案情回顾
重庆的小王、小李、小红等人组成“地推”团伙,在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平利县、汉滨区、紫阳县境内进行“地推扫码”生意。他们在广场、小区等人流量密集地区,以送保温杯、洗衣液等小礼品为由摆设地摊,引诱群众扫描从上线处获取的二维码,进入微信群,在群内实施诈骗。
他们用发红包的方式引诱群众下载涉诈APP进行刷单,每成功建立一个微信群,三人便各有120元“报酬”。后来,三人到紫阳县实施诈骗时被紫阳县公安局当场抓获。2024年11月,紫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2024年12月,紫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小李、小红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惩处。小王、小李、小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及时缴纳了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小王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小李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小红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多半是陷阱。近年来,“地推扫码”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新的诈骗手段,面对现在街头路边越来越多的通过扫码关注、扫码进群等方式赠送小礼品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也要谨记法律的红线,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可能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也会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陕西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