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提醒|社交媒体办公,小心失泄密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21 14:46 2

摘要:当前,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不仅走进了千家万户,也进入了机关单位,成为日常办公的“利器”。然而,对保密工作而言,这一“利器”却是一柄“双刃剑”,已成为失泄密案件的“高发地”。

当前,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不仅走进了千家万户,也进入了机关单位,成为日常办公的“利器”。然而,对保密工作而言,这一“利器”却是一柄“双刃剑”,已成为失泄密案件的“高发地”。

案例一 工作群交办涉密工作 泄密只在顷刻间

某县教体局从机要渠道收到省委有关专项工作组下发的1份秘密级文件后,该局局长批示传达至各学校落实,办公室借调人员胡某为尽快落实文件精神,将文件全文拍照并发布至各学校校长微信工作群。某校校长张某未经查看即将文件照片转发至该校教师工作群,文件立即被群成员多次转发,迅速在数十个微信群传播,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胡某、张某均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二 “点对点”传递涉密文件 盲目轻信酿苦果

某县公安局辅警武某被选入该县某热点案件专案组协助工作,兴奋之余,在微信聊天时向好友程某称其掌握该案实际情况。在程某的再三打听下,武某将该案件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拍照后发给程某,并嘱咐程某切勿外传。程某收到后,为显示自己有公安机关“人脉”,又转发给朋友肖某,同样嘱咐肖某勿传给他人。但案件当事人系肖某亲戚,肖某立即向其透露了公安机关办案情况。案件发生后,武某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朋友圈”发布文件首页 炫耀身份惹祸端

某市直属机关新任干部蒋某按照工作安排,到市委参加有关会议并领取1份秘密级文件。为炫耀公务员身份,蒋某将该文件首页拍照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10分钟后,蒋某的领导孙某看见后立即责令其清除照片,但为时已晚,蒋某朋友金某已保存该照片并将其发布到个人微博,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四 “文件传输助手”导文件 为图方便留隐患

某市街道办事处落实区委某领域工作时,因工作方案为纸质涉密文件,区委要求按时限退回,临时负责的翁某考虑到需使用文件落实工作,便忽视保密规定,擅自将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内容拍照扫描制成PDF文档,并通过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导入办公计算机留存。案件发生后,翁某被给予诫勉处理,分管领导黄某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保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作为一种互联网应用,集通信工具、传播媒介、社交媒体、应用平台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庞大的用户基础,此类泄密案的违法行为更具传播迅速、过程不可控、隐患长期性、私密性“错觉感”等复合性特点。面对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为保密管理带来的新挑战,要从“人、制、查”三方面着手,“以不变应万变”。

(一)在“人”上下功夫。机关、单位要下大力气加强保密宣传培训和教育提醒,做到全员覆盖。要深入普及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案例警示教育,深入剖析讲解互联网泄密案件特点、危害和后果,营造浓厚的保密氛围。

(二)在“制”上做文章。机关、单位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明确工作群建立、使用的具体要求;要认清智能手机的泄密风险所在,建立手机日常保密管理制度,使手机远离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场、涉密文件,坚决杜绝手机录音、录像、拍照等成为泄密事件的“导火索”。

(三)在“查”上见真章。机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周期性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将工作群管理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排查风险隐患;要严格查处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保密违法案件,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真正使涉密工作成为网络办公不可触及的绝对“禁区”。

来源:洞庭湖边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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