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现!紧急提醒……

摘要:李女士的孩子在上海宝山区一所民办初中就读,进入11月,学校有多个班级因出现水痘病例而隔离。“印象中都是小朋友才会得水痘,怎么现在初中生还会得?是抵抗力太差了还是病毒太厉害了?”

最近气温骤降

伴随逐渐高发的呼吸道传染病

水痘也悄悄进入校园

不少初中生中招水痘

家长困扰不已

现象一

李女士的孩子在上海宝山区一所民办初中就读,进入11月,学校有多个班级因出现水痘病例而隔离。“印象中都是小朋友才会得水痘,怎么现在初中生还会得?是抵抗力太差了还是病毒太厉害了?”

现象二

王女士的孩子在上海静安区某公办初中读六年级,最近班里出现2例水痘病例,全班整体“搬”到隔离教室,和其他班级错峰上下学。她也产生了同样的困惑,“近期水痘是高发了吗?”

在社交平台上

有不少网友发帖称

自己或身边人得了水痘居家隔离

其中不乏一些家长

因为孩子被水痘盯上

十分苦恼

令许多家长费解的是

水痘不是低龄孩子才会得的吗?

初中生怎么也会中招了?

近期是水痘高发期吗?

对此,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感染传染科副主任曾玫教授表示,水痘是种传染性疾病,虽说儿童是高发人群,但目前来看,水痘发病有‘大龄化’趋势,不仅是中学生会感染,就连18岁以上的成人病例也不少,此前接诊的部分患儿就是由成年人传染给孩子的。

“水痘近期并没有高发,还是呈现散发的趋势,一般全年可发。近年来,随着水痘病例‘大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上海中学生突破病例增多了。”曾玫教授介绍,所谓的突破性病例,即指在接种1针水痘疫苗后若干年后感染。不仅是中学生,成年人感染水痘病例也逐年增加,尤其25-40岁人群,发病数明显上升。

上海市疾控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

目前成人病例

主要集中在40岁以下的青壮年

水痘

一种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皮肤、黏膜上分批出现的斑疹、丘疹、疱疹和痂疹并伴有较轻的全身症状为其特征,最开始为粉红色小斑疹,迅即变为米粒至豌豆大的圆形紧张水疱,周围明显红晕,水泡结痂中央有脐凹。

水痘的潜伏期较长,一般是接触病毒后的14~16天(范围在10~21天),从发病前1~2天至皮疹完全结痂为止,感染者均有传染性。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得了水痘要隔离的时间比甲流、手足口等传染病都要长。

不只在上海

杭州医生:水痘患者数量

确实有所上升

杭州市儿童医院感染科(肝病)副主任祁正红主任医师表示,从当前接诊情况来看,水痘患者数量确实比前几个月有所上升,好在绝大部分患儿都是轻症,在门诊都已得到及时处理。

祁正红主任医师表示:“相比孩子间的相互接触传染,由成人传染给孩子的情况在时下较为多见,这种传播路径在生活中却极易被忽视。”

▲ 杭州市儿童医院感染科(肝病)副主任祁正红在查房(医院供图)

“大多数低龄儿童病人,尤其是婴幼儿,平时基本由家中老人照看,这类照护者在出现带状疱疹后,有较高概率成为传染源。”祁正红介绍,上周刚接诊一个7个月大的女宝宝,孩子反复高烧不退,全身长满疱疹,个别水疱由于破裂后照护不佳,导致局部皮肤细菌感染,“那场景看着都揪心。”

经全面检查,医生判断依依的病情有加重趋势,便将其收治入院。

这么小的娃究竟是怎么感染的?在抽丝剥茧后,祁正红终于发现真相:源头竟是孩子的妈妈。原来,休完产假的宝妈刚回归职场,可能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节奏,在连续加了几个班后,抵抗力下降,给带状疱疹可乘之机,后通过亲密接触方式传染给孩子。

孩子感染水痘,请立即隔离

专家:建议打2针疫苗

水痘对于儿童普遍易感,空气飞沫、直接或间接接触疱疹液和被疱疹液污染的物品都可以发生传播。

实际上

不论小孩还是大人

只要没有足够的抗体保护

就都有可能感染

医生提醒:及时接种水痘疫苗

是预防水痘传染最经济有效的措施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感染传染科副主任曾玫表示,研究发现——

接种1剂水痘疫苗对预防所有水痘均为中度有效,对预防中/重度水痘为高度有效;

接种第2剂增加了对不同严重程度水痘的保护,保护效果更持久。

因此,接种2剂疫苗对于预防水痘效果好,再得水痘主要见于免疫抑制个体。

上海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孙晓冬介绍,上海市自2000年正式开始接种水痘疫苗,并于2018年8月1日起将2剂次水痘疫苗纳入了儿童免疫规划。凡2014年8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市儿童,在12月龄和4周岁时分别接种一次疫苗,完成2剂次的接种。不过,由于目前这批中学生出生在2014年前,所以只打了1针剂的疫苗,保护能力显然还不够。因此,不属于此年龄范围的儿童青少年仍然可以自愿、自费接种水痘疫苗,且建议接种2剂次。

孙晓冬说,得了水痘后,第一时间要将患者居家隔离,并报告学校,直至患者疱疹结痂,痂皮干燥后才可结束隔离;隔离患者后就要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场所进行消毒;由于水痘是呼吸道传染病,做好室内的开窗通风很重要。

水痘患者是唯一的传染源

可以通过接触传播和呼吸道传播

一旦出现水痘病例

易感者接触患者后约90%发病

特别容易在托幼机构及中小学等

集体暴发

大部分人感染水痘后

若无并发症

1~2周就会痊愈

但是需注意的是

皮疹消退之前有传染性

带病上学的话

容易引起校内传播~

所以一旦感染,要停课约2周!

·每日一学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二)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三)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四)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第八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二)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四)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

第八十八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第八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三)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五)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第九十二条文物进出境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的,由海关或者海上执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四)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八)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九)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一)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二)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九十五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海上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九十九条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北方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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