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春节期间,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在国内掀起了观影热潮。但近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的一则“女子盗录《哪吒2》,上传平台后浏览量超35万,被处以收缴盗录设备和罚款1.5万元”的报道,此案引发网友热议:“录像也犯法?”“未牟利为何被罚?”对于网友的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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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2025年春节期间,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在国内掀起了观影热潮。但近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的一则“女子盗录《哪吒2》,上传平台后浏览量超35万,被处以收缴盗录设备和罚款1.5万元”的报道,此案引发网友热议:“录像也犯法?”“未牟利为何被罚?”对于网友的疑惑,我们可以从《著作权法》中寻找答案。
01
电影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哪类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属于本条规定的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02
盗录行为侵犯了哪项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女子实施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女子未经许可录制电影全片或关键片段,构成对权利人“复制权”的侵犯。该女子将盗录视频上传至公众社交平台,使不特定公众可随时获取并观看视频,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文中该女子盗录电影片段的行为虽然仅受到了行政处罚,但小编不得不提醒广大观影者,若类似盗录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极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03
侵权定性是否应以牟利为前提
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刑法规定,著作权侵权并不一定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存在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人的作品等行为即认定为侵权。
《今日普法栏目》报道的盗录涉事女子,虽未直接获利,其本人亦辩称其录制电影是为了给孩子观赏,但其盗录后还上传至公众网络平台,平台播放量高达到35万之多,已经属于作品传播范围失控,构成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影市场造成影响,损害了制片方利益,虽该女子主观上可能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侵权后果,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04
应如何把控观影边界
参加氛围轻松愉快的观影活动后,是否就不能对观影相关内容,观影感受进行分享了呢?也不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也给予了观影者合理使用的自由。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若观影者拍摄的照片或视频仅是为了个人欣赏、研究、课堂教学,或者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评论、发表个人感慨等,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侵权。
小编教你如何进行观影分享,又不构成侵权:观影后可以拍摄几秒内的非关键画面,或者对电影中某个具有深刻意义的画面(海报)进行拍照,在朋友圈简单分享自己的感受。
05
结语
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取得如此高的票房和影响,是中国文化自信与文化繁荣的体现。观影者在享受电影带来的娱乐体验的同时,应尊重知识产权,守护制片人的智慧结晶,当全社会达成尊重知识产权的坚固共识,定能助力影视行业持续繁荣,助力中华文化复兴。
作者:张兴卫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律事务经验。对知识产权检索、申请等工作有丰富的经验。参与多起知识产权诉讼,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商标无效、复审、侵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有丰富的办理经验。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作者:黄晓玲律师,法律硕士,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担任多家制造、科技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及纠纷解决。以细致、严谨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致力于在创新与竞争中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
来源:京师珠海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