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策划人语: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但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正在向网络空间扩散,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
策划人语: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但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正在向网络空间扩散,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治理,坚决防范和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既是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的必然要求,也是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划清了网络行为的法律红线,彰显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的坚定决心。
本专题以其中3个典型案例为切入口,邀请资深法官深度剖析网络敲诈勒索新型犯罪手段、危害及法律后果,旨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呼吁全社会携手筑牢法治防线,共同守护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为建设清朗、安全、繁荣的网络家园贡献力量。
记者|韩美玲 王 蓉
见习记者|吴亦有
正文共1863个字,预计阅读需5分钟▼
深夜,网络“美女”发来“裸聊”邀请,当你点开视频,准备与对方“坦诚相见”时,就已落入不法分子精心布置的“敲诈陷阱”。近年来,通过“裸聊”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大幅增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一起案例具有较强典型性。2020年7月至9月,李某等人在缅甸组建犯罪团伙,招募“客服”“枪手”实施犯罪。“客服”利用收购的网络社交账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裸聊”,录制不雅视频,并向被害人手机植入木马病毒,窃取手机通讯录等信息。“裸聊”得逞后,“枪手”以散布不雅视频相要挟索要“视频删除费”“保密费”,先后从30余名被害人处索要人民币7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结伙以散布“裸聊”视频相要挟,向多名被害人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主犯李某以敲诈勒索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3名从犯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9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犯罪人员另案处理。“李某等人组织多人偷渡境外,利用网络的非接触性、隐匿性,分工协作、分阶段实施勒索行为,犯罪模式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特征,严重破坏公序良俗,危害社会稳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坤法官告诉记者,此类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犯罪组织化特征日趋明显,本案中,除了主犯和从犯,以“客服”“枪手”身份实施犯罪的,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客服”冒充女性,与被害人进行“色播”“裸聊”,录制淫秽视频,诱导被害人下载木马App,自动获取手机通讯录信息,后交由“枪手”实施敲诈,并按比例获取提成,其行为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大多利用“裸聊”敲诈勒索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收购的社交账号实施犯罪,以掩人耳目。那么,转卖QQ账号、出租服务器、出售银行卡、提供技术支持等“裸聊”敲诈背后的网络黑灰产领域犯罪,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杨坤表示,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敲诈勒索,与敲诈勒索组织者、指挥者、具体实施者事先共谋或者事中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事先并不知他人实施具体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仅大概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但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近年来,“裸聊”敲诈犯罪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类新型犯罪。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我国司法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力求从根本上铲除跨境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土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进一步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有力法律支撑。“‘裸聊’敲诈勒索犯罪严重挑战社会伦理底线,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大跨境追逃追赃力度,筑牢反敲诈‘防火墙’,守护百姓‘钱袋子’。同时,公众也要清醒认识网络虚拟空间风险,守牢法律与道德双重底线。”杨坤提醒,上网时,要洁身自好,远离网络不良诱惑,不浏览不良网页,不阅看非法视频。要增强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或者下载不明软件,更不要轻易向他人转账。如果不慎遇到此类敲诈勒索或诈骗时,要沉着冷静,保存好音视频、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遭受更大损失。·来源:民主与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