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临沧市公安局现联合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凡在临沧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六、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七、人民法院支持、鼓励申请执行人对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八、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已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十、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司法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临沧市两级法院执行线索举报电话:
临沧中院 0883-2142658
临翔法院 0883-2154135
双江法院 0883-7622461
凤庆法院 0883-4214343
沧源法院 0883-7121890
镇康法院 0883-6632614
永德法院 0883-5220761
云县法院 0883-3229253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临沧市公安局
2025年3月20日
编辑:付天美
编审:杨 斌
责编:赵菁菁
总编:王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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