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22 19:09 3

摘要: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

作者:陈军,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条文回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融合飞行:

(一)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

(二)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

(三)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五)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二、条文解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但在特定情形下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融合飞行,以及部分情形下无需批准即可融合飞行。以下是具体解读:

(一)隔离飞行原则

1、基本原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有人驾驶航空器应分别在各自的空域内飞行,以避免相互干扰和潜在的碰撞风险,确保飞行安全。

2、意义:隔离飞行原则是保障空中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有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控制、感知与避让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通过隔离飞行可以有效降低飞行冲突的风险,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

(二)经批准的融合飞行情形

情形一: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这种情形下,融合飞行是为了执行特定的公务任务,且在同一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和协调下进行,能够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情形二: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由于其体积、重量和飞行性能等方面的特点,需要经过严格的适航许可,证明其具备与有人驾驶航空器融合飞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才能在获得批准后进行融合飞行。

情形三: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取得适航许可的基础上,限制其飞行高度不超过真高300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发生冲突的风险,同时满足特定的飞行需求。

情形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同样限制在真高300米以下飞行,这一规定既考虑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性能特点,又能够保障在较低空域内的飞行安全,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与有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融合飞行。

情形五: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进一步限制其飞行高度不超过真高300米,可以在适飞空域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其飞行范围,同时确保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批准要求:上述五种情形的融合飞行都需要经过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将根据具体的飞行计划、空域使用情况、飞行安全评估等因素进行审核,确保融合飞行活动不会对空中交通安全造成威胁。

(三)无需批准的融合飞行情形

情形一: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由于其体积小、重量轻、飞行速度较低等特点,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对空中交通安全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无需经过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可以较为自由地进行融合飞行。

情形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喷洒农药、播种等作业,通常在农田等特定区域内飞行,飞行高度较低且飞行范围相对固定。考虑到其作业的必要性和对空中交通影响的有限性,这类飞行活动也无需事先获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

来源:一舍法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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