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的游戏充值和网络打赏行为无效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23 17:28 2

摘要: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案例

【生效文书】(2021)沪0117民初5567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程某出生于2005年,案发时为在校初中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自2020年7月起下载上海某谈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APP,并通过微信账号注册、登录该平台。自2020年7月1日到2021年2月7日,程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该APP平台上累计支付21.7万元,用于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

程某的父母对其登录该网络平台并购买虚拟币的行为未予追认,亦不同意其所作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上海某谈公司退还全部打赏款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支持起诉,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某在上海某谈公司运营的APP上实施消费行为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故支持程某起诉要求上海某谈公司返还钱款。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程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于半年期间内实施的网络打赏消费金额累计高达21万余元,显然超出其年龄和智力水平,故双方的网络服务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上海某谈公司返还程某全部打赏款项。

来源:名侦探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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