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只为帮舍友省钱,却引来三年牢狱之灾!1377部剧集、30万获利!00后大学生盗版帝国崩塌⋯⋯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24 09:00 2

摘要:宋某是一名软件技术专业的大学生。在校期间,他发现舍友们经常在一些盗版网站上追剧,于是萌生了一个想法:自制一款APP,让大家“免费观影”……

01|案情介绍:从“技术天才”到“阶下囚”

宋某是一名软件技术专业的大学生。在校期间,他发现舍友们经常在一些盗版网站上追剧,于是萌生了一个想法:自制一款APP,让大家“免费观影”……

2021年11月,宋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个附带APP的影视网站,并将其改名为“瓜皮TV”。随后,他通过租赁服务器,在网络上搜索影视资源并上传至网站,实现了免费看剧的功能。

起初,宋某只是单纯地想为同学提供便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发现运营网站需要成本,于是想到了通过广告盈利。在追剧群中,一位名叫谢某的网友表示可以帮忙对接广告,宋某便在影视剧播放前插播广告,顺利实现了盈利。截至案发,“瓜皮TV”共上传了1377部侵权影视作品,违法获得广告收益30余万元。

案发后,宋某对著作权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02|法律解析: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与后果

1.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本案中,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了1377部影视作品,并通过广告获利30余万元,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第二款 (一)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宋某的违法所得高达30余万元,远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罪。

3.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宋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因此,法院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

03|启示警醒

技术可改变世界,但绝非违法的挡箭牌。宋某,一名软件技术专业的学生,本应利用技术能力为社会创造价值,却因一时贪念,将这种能力用于违法活动,最终自食恶果。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关键在于使用者的意图与行为,它既可以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利器,也可能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因此,青少年在学习和运用技术时,必须时刻牢记法律的底线,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而迷失方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南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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