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商业秘密保护新闻发布会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24 09:37 3

摘要:3月21日,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主题,联合召开江苏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我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陈琪宏,省高级

3月21日,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主题,联合召开江苏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我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陈琪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汤茂仁,省公安厅一级警务专员吴祖平出席发布会并作专题发布。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发布会。

陈琪宏指出,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扎实履行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职责,织密织牢保护体系,持续优化保护服务,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整体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主、社会共治、区域合作等方面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发展新思路新举措。二是推进查办有影响力的案件、源头防范、示范引领、数字化支撑、理论突破、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举措,帮助企业筑牢保护屏障。三是强化执法办案规范市场秩序,指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自我保护体系,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和侵权线索快速响应通道,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持续释放监管红利。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会同司法、公安机关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全链条”治理,推动部门合作和立法,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整体水平,更好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汤茂仁指出,近年来,省法院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审结商业秘密案件600余起,一些裁判在全国具有标杆性。一是明确规则指引,积极探索侵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处理规则,率先制定、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刑事案件多个办案规范。二是制止侵权行为,坚持及时保护、稳妥保护兼顾,依法快速作出诉前诉中行为禁令。三是着力解决“维权难”,综合运用举证责任转移、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制度,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四是依法加强保护,加大判赔力度,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侵权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五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工作,加强执法司法工作衔接。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为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吴祖平指出,近年来,省公安厅切实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一是高位谋划聚焦点,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昆仑”行动打击重点,深入推进打击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行动。二是严打犯罪保重点,对侵犯芯片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三是聚力攻坚破难点,严格执行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定出台的《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组建省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专家团队。四是创新实践塑亮点,全面推广无锡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前哨、常州商业秘密风险“体检”、苏州商业秘密预约报案机制等特色项目。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持续强化部门协作,联手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

发布会上,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相关负责同志就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介绍工作举措及下一步安排。

新华网、央广网等中央媒体驻苏机构,新华日报、江苏卫视、江苏新闻广播、中国江苏网等30余家省内外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江苏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工作情

(2020-2024)

2020年以来,江苏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一、商业秘密案件总体情况

2020-2024年,江苏法院共新收商业秘密民事纠纷655件,年均增长18.41%;审结618件,年均增长19.54%。(见图表1)新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50件,年均增长36.78%;审结44件,年均增长18.92%。(见图表2)从收案情况看,民事、刑事案件整体均呈上升趋势,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意识不断增强。



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从案件类型看,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占比较大。受江苏区域创新能力强、高新技术产业集中等因素影响,全省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案件中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多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占50.7%。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技术鉴定、秘密点比对等,事实查明难度大、审理时间长,平均审理天数约为审理侵害经营秘密纠纷的两倍。

——从涉及领域看,科创产业占比较大。商业秘密纠纷主要集中在机械设备、医药、材料、化工等传统科创产业。原告多为大、中型企业,部分案件涉及企业进出口贸易业务,商业秘密内容包括长期稳定供应商信息、报价信息等客户信息。

——从纠纷成因看,多与员工“跳槽”有直接关系。82.3%的案件中被诉侵权方为原告公司在职员工或离职员工,实施侵权方式或手段也较为相似:一是在职员工以其亲属或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与原告客户开展交易;二是员工离职后自己使用或披露给新入职公司使用,有的员工在职期间违规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拷贝存储,为离职“跳槽”做准备;三是在职员工与离职员工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从判决结果看,高判赔额案件数量较多。江苏法院持续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不断加大判决赔偿力度,严惩侵权行为。2020-2024年,判决赔偿额在50万元至300万元的有162件,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1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15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21件,其中,超亿元的有2件,最高判赔额2.02亿元,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从地区分布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集中于苏州、南京、无锡三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分布相对均衡。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分布情况等因素影响,全省超七成商业秘密案件集中于上述地区,其中苏州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97件,南京137件,无锡67件,其余地区收案数均低于25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整体分布相对均衡,除苏州新收一审刑事案件11件外,其余地区收案数均低于5件。(见图表3)

二、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主要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明确规则指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难度大,相关规范不明确或者缺乏。为此,省法院积极探索研究侵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处理规则,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等办案规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证裁判质量、效率与效果,一些裁判在全国具有标杆性。

二是依法适用诉前、诉中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商业秘密纠纷中,权利人起诉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往往仍在持续,而商业秘密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为避免出现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情况,江苏法院坚持及时保护、稳妥保护兼顾,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诉请,依法快速作出诉前或诉中行为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苏州中院在一起涉国际知名企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收到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即作出全国首个诉前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临时禁令,及时高效保护权利人核心技术秘密不被泄露和违法使用。

三是依法降低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解决商业秘密“维权难”。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往往隐蔽性较强,权利人举证难度较大。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维权难”问题,江苏法院一方面积极研究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规则,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结合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制度,适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另一方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措施,固定侵权证据,有力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在一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中,南京中院考虑到被告在省内三个城市均有经营场所,分批保全可能“打草惊蛇”的情况,同时派出3个保全小组赴三地同步进行证据保全,及时、有效固定侵权证据,为后续案件实体审理提供证据支撑。

四是依法加大保护力度,严惩严重侵权行为。对实施侵害高价值商业秘密行为,通过加大判决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销毁侵权模具、侵权复制品等方式,有效阻却侵权行为发生。在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省法院判决窃取权利人世界领先“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的被告赔偿2.02亿元,充分彰显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强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对侵害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在一起涉农药化工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法院根据两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导致前雇主市场份额严重流失、损失重大以及侵害农民利益等情况,除对情节严重的被告人判处较高实刑外,共判处罚金近百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有效发挥了刑罚的威慑功能。

五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保护效能。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特点,诉讼中建立健全“全流程、全方位”防泄密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控制接触人员范围、优化质证方式、文书隐去“秘密点”等措施,严防商业秘密在案件审理中“二次泄密”。着力化解技术秘密事实调查难、审理周期长难题,建立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技术咨询、技术鉴定等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行技术专家参与诉讼保全、现场勘验,担任人民陪审员、调解员等工作机制,有效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加强商业秘密执法司法协作,在全国率先实施“三合一”审判机制,推动省市场监管局、检察院、公安厅等民行刑工作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发现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存在以下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存在漏洞。有的未能根据商业秘密信息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不健全;有的虽建立了相应保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未能严格执行,给意图窃密的员工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未能及时办理有效的商业秘密交接手续,导致秘密信息存储于员工个人电脑或邮件中。二是部分企业应诉能力较弱。商业秘密案件中,大多数企业败诉原因在于未能及时固定研发、侵权及损害发生等相关证据,导致其难以证明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确定等事实。三是员工法治意识淡薄。有的员工明知有相关保密措施或保密协议却置若罔闻,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企业要加强商业秘密管理。制定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及时与员工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做好员工与公司事务的切割。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依法可以通过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追责等途径寻求保护。二是企业要提升应对商业秘密诉讼的能力。强化证据意识,在研发技术或开发客户时要及时留痕,对标法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查漏补缺,完善管理制度。诉讼中需要及时固定证据或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依法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行为保全等。三是企业要增强员工法治观念。常态化开展保密教育,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诚信守法,严格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今后,江苏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持续加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深化执法司法协作,不断推动民事行政刑事保护高效衔接、形成合力,提升我省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为江苏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重要阵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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