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需谨慎!主播因侵权被判道歉并赔偿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24 16:22 4

摘要:随着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论的现象日益增多。而这些看似逞一时口舌之快的行为,实则已触及法律红线。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随着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论的现象日益增多。而这些看似逞一时口舌之快的行为,实则已触及法律红线。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丽(化名)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婚纱店。被告小芳(化名)职业为自由化妆师。因业务关系,双方曾进行合作,相互介绍客户。后因业务往来涉及客户资源问题,二人出现隔阂并产生矛盾。2024年6月,被告通过其抖音号公开发布了短视频,该视频内容涉及的人物、时间、事件均指向原告,且文字中存在对原告的负面评价内容。该抖音号粉丝达7000多人,短视频转发量达到1100次以上,点赞量达到260个以上。发布短视频1天左右,被告又通过该抖音号进行了视频直播,对双方之间发生的生活琐事进行了负面评论。视频发布一周后,被告自行删除了相关视频及直播内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经济损失50000元、公证费1000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直播,加入了其个人主观感受及负面评价,对原告及其婚纱店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公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及对其婚纱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

判决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因琐事引起矛盾,被告在知名度较高的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及进行直播,相关内容加入了其个人主观感受及负面评价,对原告及其经营婚纱店的名誉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言论有自由,发言需谨慎。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问题,都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表达、解决。本案中,双方也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选择以损害对方权益的方式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王莉莉 贺梦娟)

来源:少年时刻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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