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某日中午,刘某被网络诈骗。当日下午,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8时,刘某称其在广州市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国内知名搜索引擎以“诈骗立案多久能有结果”搜索,并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置顶广告“网络诈骗维权咨询中心-24小时在线为你定制计划…”链接,随后页面跳转到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中午,刘某被网络诈骗。当日下午,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8时,刘某称其在广州市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国内知名搜索引擎以“诈骗立案多久能有结果”搜索,并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置顶广告“网络诈骗维权咨询中心-24小时在线为你定制计划…”链接,随后页面跳转到客服聊天界面。在客服指引下,刘某使用聊天软件添加一自称“苏警官”的好友,并在“苏警官”指示下向其发送了自己的银行卡号、电话号码、手机验证码等。后诈骗分子利用刘某发送的验证码将其银行卡签约快捷支付并取现10000余元,刘某又一次被骗。刘某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取广告费后对诈骗链接进行发布置顶,未尽到审查义务,足以认定其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清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刘某称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浏览器中搜索相关内容被骗,其本人为权利人;涉嫌相关诈骗链接的使用者为网络用户,也即诈骗刘某的嫌疑犯;某科技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刘某作为权利人,主张其在浏览器中搜索相关内容后被诈骗,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无法证明受骗事实与使用浏览器搜索服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即使刘某能证明其主张事实,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必须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一是审查义务,浏览器作为搜索引擎,为网络用户提供海量的信息收集、整理、分类服务,不能期待浏览器对所有搜索内容予以审查,更不能仅因未履行事先审查义务而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二是“避风港制度”,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的,应当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但某科技公司此前未接到过类似侵权通知。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诈骗者即本案原告为权利人,俗称“网民”,实际通过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为“网络用户”,俗称“网络诈骗犯”,为网络用户提供接入、传输、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的人即本案被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俗称“网站”。
普通网民作为信息传播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逐渐成为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下常见的商业模式之一,网民通过网站提供或者获取信息内容,网站利用自有平台、应用对信息内容进行广泛传播。实践中,网民被诈骗后,由于互联网虚拟特性以及高度技术化,很难掌握网络诈骗犯真实身份信息,网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常会以网站为被告提起诉讼。认定网站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平台对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涉及到网站是否履行了必要措施和法定义务。必要措施,是指网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诈骗犯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诈骗犯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义务,是指网站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义务,致使网民遭受损失,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通过本案,提醒普通网民应增强防诈骗意识,在浏览网络时应提高警惕,不轻信网络信息,不轻易点击不具备安全证书的不明来源链接,更不能随意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号、密码和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如果已经遭遇网络诈骗,应立即保存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链接截图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要警惕各类打着“维权追款”旗号的非正规平台,避免个人信息进一步泄露甚至再次被骗。提醒服务网站应逐步建立更加严格的内容审核制度,对涉嫌诈骗信息加快识别、过滤和删除,在显著位置发布防诈骗提醒,在用户进行敏感操作时提供明确风险提示,并提供便捷举报渠道。如有用户遭遇网络诈骗,网站亦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提供相关数据和必要技术支持。
来源:晋城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