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租房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众多,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在租房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众多,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的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则该租赁关系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除了临时租房情况外,通常建议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性,而且在解决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时,书面合同是一个重要的依据。反之,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则租赁关系将被视作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双方都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从而显著增加了租房的不稳定性。合同内容包括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物的详细描述、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
违约金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租房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便在出现违约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过高或过低,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可能会出现损坏或需要维修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现特定情形,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虽然房子是房东的,但租客享有房屋使用权。房东需提前通知租客并征得同意才能带人看房,未经允许闯入涉嫌侵犯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等私密空间的行为。
在租赁期间,如果房东将房屋出售,租客仍能继续住。《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新房主需继续履行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即使明确约定物业费由租客承担,在租客未履行交费义务时,房东应当承担连带交纳物业费的责任。
《民法典》第715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据此,租客对租赁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若要对房屋进行改善或者添附,应取得房东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整体结构,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果承租人不履行该义务,那就应向出租人支付恢复房屋原有格局所需费用。
《民法典》第710条、第711条分别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据此,房东能否索要家具折旧费,关键要看家具有无损坏以及是合理损耗还是过度使用所致。如果租客正常使用租赁物导致其损耗,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价值贬损的,则需赔偿相应损失。
来源:房产那些事